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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吴某某、李某某、阮某、杨某某、谢某某、李某军、祁某某、陈某开设赌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朱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阮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吴某某、李某某、阮某、杨某某、谢某某、李某军、祁某某、陈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09年12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李某军身患甲状腺癌,现在武汉协和医院住院治疗,无法到庭,依法对被告人李某军涉嫌犯开设赌场罪,本院决定中止审理。2010年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心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朱某、李某某、阮某、杨某某、谢某某、祁某某、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1月20日,朱某、吴某某二人在商城县X路湘菜馆内找到了阮某,三人经预谋后决定在此湘菜馆五楼一房间内设立赌场,由阮某负责协调赌场的场地。从2008年11月X号起,朱某、吴某某就陆续找人到湘菜馆五楼赌场打麻将、斗地主,到11月底李某某等少数固始县X镇人到场子后,赌场内就开始“推牌九”,12月2日,场子内“推牌九”的人渐多了起来,每场抽头渔利达万余元,从这时开始朱某、吴某某就每天支付给阮某1000元场地费,朱某、吴某某、李某某三人每场平均分得赌场抽头渔利所得的60%,陈某、祁某某、杨某某、李某各分得赌场抽头渔利所得的10%,12月8日后由于谢某某的加入,朱某、吴某某、李某某就共同分给了其10%的赌场抽头渔利所得。期间,朱某、吴某某、李某某、谢某某等人组织商城、固始、光山等县参赌人员来此赌博,每场参赌人员达30余人,陈某、祁某某、杨某某、李某四人在维护赌场秩序的同时还参与赌博,朱某、吴某某还安排熊××专职抽头渔利并安排其他人员放风,此赌场一直持续到2008年12月16日止。针对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辩认笔录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朱某、李某某、阮某、杨某某、谢某某、祁某某、陈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严重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朱某、吴某某、李某某系本案的主犯,阮某、杨某某、谢某某、祁某某、陈某系本案的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吴某某、朱某、李某某、阮某、杨某某、谢某某、祁某某、陈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20日,被告人吴某某、朱某二人在商城县X路湘菜馆内找到了阮某,三人经预谋后决定在此湘菜馆五楼一房间内设立赌场,由阮某负责协调赌场的场地。2008年11月20日开始,吴某某、朱某就陆续找人到湘菜馆五楼赌场内以打麻将、打扑克(斗地主)的方式赌博。11月底,被告人李某某等少数固始县方集人到赌场,赌场内就开始以“推牌九”的方式赌博。被告人吴某某与李某某联系,由李某某负责联系固始县人参赌,并约定朱某、吴某某、李某某三人每场平均分得赌场抽头渔利所得的60%,陈某、祁某某、杨某某、李某军各分得赌场抽头渔利所得的10%。12月2日起,场子内“推牌九”的人渐渐多了起来,每场抽头渔利达万余元。朱某、吴某某每天支付给阮某1000元场地费。此后,光山县人谢某某到赌场内参与赌博,由被告人吴某某与谢某某联系,让谢某某联系光山人参赌,并言明从朱某、吴某某、李某某共同所得的60%中分出10%给谢某某。从12月8日后,由于谢某某的加入,吴某某、朱某、李某某、谢某某等人便组织商城、固始、光山等县参赌人员在赌场内赌博,每场参赌人员达30余人。陈某、祁某某、杨某某、李某军四人在维护赌场秩序的同时还参与赌博。朱某安排熊××专职抽头,朱某、吴某某还安排其他人员放风,此赌场一直持续到2008年12月16日止。事发后,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陈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涂某某证言:今年11月份,朱某、吴某某他们便开始来湘菜馆五楼吃饭,饭后有一些人在这个房间内打麻将、斗地主。到11月底的时候,固始方集的一些人在五楼上赌博“推牌九”,我怕公安来抓,我就撵朱某他们走,然后阮某就找到我并跟我说不要撵他们,因为在五楼上赌博每晚要在湘菜馆吃一顿饭,然后每月给我1000元钱作为水电费钱,实际上他们在五楼每月的水电费用不了1000元,后来我就同意了;2、证人熊××证言:朱某找到我说他把这个赌场给转过来了,让我过去帮赌场抽头提钱,在李某某去之前,因为赌场参赌的人不多,朱某等人每场给我100元钱,总共给我有两三千块钱,李某某领人来参赌以后,朱某等人每场给我200元、300元不等,我总共分有三千块钱,加在一块有六千块钱;3、证人王×证言:那个赌场是朱某、吴某某、李某某、杨某某、祁某某、李某军六个人合伙开的,李某某主要负责从固始带人参赌,熊平在场子内抽头,楼下还有放哨的;3、证人周××证言:我由方集街道的李某某介绍同本街上的人一同到商城县X路一个饭店的赌场参与赌博的,前后去有十几次,这个赌场每天参赌的有二三十人,每天都有人抽头,是由朱某安排的,每天这个赌场可以抽钱在x元以上;4、证人孙××证言:我是拉人到商城县赌场赌博的,这个赌场主要是商城人开的,方集的李某某也有股份,李某某负责招集方集的参赌人员到场中赌博,我们的车费也是李某某付给参赌人员后转给我们的;5、证人涂××证言:我前后替李某某拉人到商城参赌共有十几天,李某某总共给我1000多元钱;6、证人汪××证言:其在商城参与了一次赌博,输了三千多块钱,当时李某某也在场;7、证人彭××证言:赌博的场子是商城人朱某、吴某某和李某某合伙开的,我们到商城去赌博就是李某某介绍的,在我们赌博时,李某某他们提钱,对子提50元,庄家赢其他三家时提100元,够1000块钱提100块钱,2000-3000块钱提200块钱,赌到什么时候,提钱提到什么时候,上不封顶,每场至少可以提x块钱。李某某还雇有司机涂某、孙××、王河、洪红、沈学军专门拉人到商城参赌,这些司机除沈学军、洪红外,其他人都在赌场里面赌过;8、证人沈××证言:赌场位于商城城关花园路的一家饭店的五楼,赌场是我们方集的李某某同商城人开的,具体是谁我不清楚,我是一个星期前才开始往赌场送人的,我每送一次,李某某就给我100元钱,我接送的都是方集人;9、证人张××证言:赌场位于商城县X路的一个饭店的五楼一间屋里,具体谁开的我不清楚,只知道有我们方集街道李某某的份子,他平时招集我们到赌场赌博。在赌博场赌博的人我只认识方集的人,有李某某、周德恒、汪丽、李某子、彭琴子、孙老虎、涂某子、汪玉华、方红子、方宜才、陈某安、顾海堂、孙四子、王明合,还有丁发子和黄某子在赌场里放高利贷,开车送人到赌场的有沈军子、孙海子、王明合,其他的我都记不清了;证人王××、孙××、黄××、李×、程××、胡×证言与证人张××证言相印证;10、证人李×证言:刚开始的时候,赌博的人比较少,从11月下旬开始人就多了起来,吃过午饭后他们就在五楼上打牌,因为人多,饭店被弄的乱七八糟,涂某某说人多以后要把他们撵走,后来为了钱就没有撵了,我们服务员天天也要跟着打扫卫生搞得很累,老板也不给我们加钱。有时候我们在楼上服务时,有的人给我们一百元钱让我们给他们买点瓜子之类的东西,剩下的有钱他们就不要了,有时候有人赢钱了也会给我们三、五十块钱,总共给我的有七八百元钱。11、书证:吴某某、李某某、陈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12、辨认笔录;13、拘留证、取保侯审决定书证明各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情况;14、各被告人对以上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吴某某、李某某、阮某、杨某某、谢某某、祁某某、陈某以营利为目的,设立赌博场所,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吴某某、朱某、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阮某、杨某某、谢某某、祁某某、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陈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阮某、杨某某、谢某某、祁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x元(已交纳)

被告人朱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x元(已交纳)

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x元(交纳5000元)

被告人阮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交纳)

被告人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交纳)

被告人谢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交纳)

被告人祁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交纳)

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交纳)。

(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此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姜伟

审判员祁某琴

审判员汪耀洲

二零一零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齐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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