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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郑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隆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武法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被告人郑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2010年8月17日因本案被东莞市公安局常平分局金美派出所羁押,同年8月26日被武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隆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某,重庆剑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武隆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字[2011]2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后,因被告人郑某甲辩解致伤他人是属正当防卫,所以本院于2011年1月26日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思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甲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武隆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9年11月7日下午,被告人郑某甲在自家屋前,因邻里纠纷与邻居邓某、李某夫妇发生扭打,打斗过程中,被告人郑某甲用木板将邓某、李某的头部、手部打伤,并将邓某按在地上用拳头进行殴打,后被在场群众制止。经司法医学鉴定,邓某被致头颅右侧顶骨凹陷性骨折,其损伤程度属轻伤;李某被致左尺远端骨折,其损伤程度属轻伤。被告人郑某甲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开庭审理中,被告人对上述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受害人有一定过错;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双方属亲戚关系。所以以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郑某甲与邓某、李某夫妻系邻居关系。2009年11月7日下午,郑某甲之父郑某乙请铲车为自家铲石子堆放过程中,邓某认为郑某乙堆放的石子侵占了自家的地方,与郑某乙发生争吵,双方争吵过程中,郑某甲认为邓某修建的堆放杂物的房屋侵占自家的地盘,于是与邓某发生争吵,后郑某甲提着自家的二锤准备锤邓某修建的堆放杂物的房屋时,邓某见状手持木板击打郑某甲,郑某甲遂扔掉手中的二锤,抢过邓某的木板朝邓某头部打去,致使邓某头部右侧顶骨凹陷性骨折,武隆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技术鉴定,其损伤程度属轻伤。此时邓某之妻李某见状,也手持木板打郑某甲,郑某甲提起木板朝李某脸部打去,致使李某左尺远端骨折,武隆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技术鉴定,其损伤程度属轻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

1、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郑某甲与邓某、李某夫妻是邻居关系。郑某甲与父郑某乙于2009年11月7日下午两三点钟,请推推机司傅推自家屋前地坝堆放的石子堆放的过程中,隔壁邓某、李某夫妻跑来阻止,说地坝、石子是他们的,并与郑某乙发生争吵。郑某甲说,你们在郑某甲地盘上修了个猪圈棚,喊你们拆,不拆,今天就把这个棚拆了。说完后,回屋拿了个二锤,准备锤。刚走到猪圈前,结果邓某拿了一块木板朝郑某甲打来,郑某甲拖过木板,朝邓某头部打去,邓某打倒在地上,后用拳头打邓某头、脸。这时李某拿木板朝郑某甲打来,郑某李某里的木板拖过来,朝李某头部打去,李某打倒在地上。邓某地上起来时擦额头上的血,李某把脸捂着,地上有血迹。后被旁边的人拉住。邓、李某了医院。当时,在场在有郑某甲父母、推推机司机和修房子的几个人。

2、受害人邓某陈某,2009年11月7日下午,邓某家砌房子,看见郑某乙请了一辆装运机在他家铲石子,邓某给郑某乙说别把石子铲放在他家地盘上。郑某甲过来说,你有什么证据说地盘是你家的。郑某甲去提了一把大锤准备锤他家旁边的那个砖房时,邓某拿了一块木板朝郑某甲打去,郑某锤子放在一边,捡起一把锄头朝邓某部打去,邓某了过去,醒来,看见其妻脸在流血。后二人去了医院。在场人有姓陈某,收烂铁的,装运机驾驶员,还给邓某修房子的几个人。

3、受害人李某陈某,李某羊角水陆派出所报案称,2009年11月7日,看见郑某乙铲车在铲石子,邓某上前不许郑某乙铲,说,要铲就铲自家的,不要铲邓某的。郑某乙与其夫邓某吵了起来,郑某甲回家拿了个二锤准备锤李某新修的棚棚,其夫邓某在其屋墙边拿了一块木板朝郑某甲挥去,郑某甲丢掉二锤,在旁边捡起个锄头朝邓某头部打去,接着郑某甲拿了东西朝李某上打了一棒,之前,郑某乙用锄头挖了李某,将右眼附近脸挖了条口子,直冒血,没有看见郑某甲打李某的东西,之后李某夫去医院医治。

4、证人肖某证言,2009年11月7日下午,走到郑某乙家坝子,看见郑某甲拿了个二锤准备去锤邓某家的棚棚,邓某和李某夫妇不许郑某,二人从旁边各捡了一块木板,当郑某甲准备锤时,邓某提起木板朝郑某甲打去,郑某甲被打到后,将二锤丢在一边,拖过郑某甲的木板,朝邓某头部打去,邓某打倒在地,其妻李某拿起木板准备打郑某甲,郑某过李某木板朝李某去,看见李某上直冒血。当时在场的有姓陈某,装运机司机等。

5、证人郑某乙证言,2009年11月7日下午14时30分左右,郑某乙、郑某甲、陈某一起在他家院坝锤钢筋,过了30分钟,司机曾某开铲车准备到武隆,郑某乙就喊曾某用铲车帮忙用车将堆在院坝的石子清理成堆到紧挨邓某家的界畔处。曾某刚清理完时,隔壁家的邓某、李某就跑来阻止。郑某甲就说你们邓某的猪圈把郑某的地占了,你们准备什么时候拆,郑某甲拿着铁锤,边说边往邓某猪圈走去。邓某、李某各拿了一块木板跑到郑某甲面前打郑某甲。郑某甲将铁锤丢开,从邓某手里抢过木板敲了邓某几棒,具体什么地方没有看清楚。郑某甲又把李某手里的木板抢过去,一棒打在李某右脸的脸颊。郑某乙、曾某、陈某等人将他们劝开。邓某、李某就到羊角镇卫生院治疗。当时在场有其妻邓某淑、肖某芳。

6、证人陈某证言,2009年11月7日下午,挖机师傅在给郑某乙家传石子,邓某就对郑某乙说占了他家地盘,郑某甲说你家厨房修在郑某门口,把郑某地盘占了。后郑某甲拿了铁锤走到邓某新修的房子附近准备锤房子时,邓某在地上拿了一块木板朝郑某甲挥去,打在郑某甲手上。郑某的铁锤被击落后,将邓某的木板抢过,朝邓某头部打去。李某也提了块木板朝郑某甲打去,被郑某甲手里的木板挡住,郑某拿着木板朝李某脸上打去,李某手里的木板也掉了,看见李某的脸上开始流血。后邓某、李某到羊角医院治疗,后转入武隆县福康医院治疗。

7、证人曾某证言,2009年11月7日下午14时30分左右,用装运机去帮忙把郑某乙家的石子铲在一边堆好。其邻居家的老太婆过来说,这是她家地盘。一个老头也跑过来和郑某乙夫妻骂起来。郑某乙之子说,邓某修的棚棚是在郑某地盘上。后郑某甲去提一把二锤跑到邻居家的棚棚边准备锤棚棚,邻居家的二个老人各自提了一块木板。当郑某甲抡起二锤锤了一下邻居家的棚棚后,邻居老头就拿起木板朝郑某甲背部打了一下,郑某丢掉二锤,将邻居老头的木板抢过来,抢时将那老头拉倒在地,并用木板朝老头打了几下。邻居家的老太婆也拿起一块木板打郑,郑某甲提起木板朝那老太婆头部打去,当时就把老太婆打倒在地。被打的二个老人都在流血,那个老太婆满脸是血。后被在场群众制止,二个受伤的老人去医院治疗了。

8、本院(2010)武法民初字第x、x民事判决书证明,双方系邻居,受害人邓某、李某在本案中具有一定过错。

9、武隆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技术鉴定,邓某、李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

10、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证明了本案李某于案发当日向武隆县羊角水陆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对被告人询问调查后予以立案侦查,并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情况。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其辩护人提出,受害人有一定过错;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所以以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其辩护人辩解双方系亲戚关系的证据不足,不以认定。鉴于本案的发生,受害人有一定过错,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双方系邻居关系,所以对被告人郑某甲的判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但是,被告人郑某甲致2人轻伤,所以对其可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17日起至2011年8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柯小兰

人民陪审员张小蓉

人民陪审员郑某芳

二○一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安昌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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