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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天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嘉定区华亭电镀厂买卖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5-04-0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209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嘉定区华亭电镀厂,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X镇。

法定代表人汤某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王雨原,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家港市天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南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军,张家港市杨舍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上海市嘉定区华亭电镀厂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04)嘉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以被上诉人提供的货物质量有重大缺陷、无法正常运转,故上诉人未付货款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本院主持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上诉人应支付被上诉人货款人民币(略)元。该款上诉人于2005年4月底、5月底、6月底各支付(略)元。上诉人如届时有任何一期未按期付款,被上诉人即可按原审判决判令的上诉人应付被上诉人货款(略)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94元,由被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94元,由上诉人负担。

三、双方其他无争执。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张晓菁

代理审判员秦燕

代理审判员郭大梁

二○○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朱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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