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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衡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某某,男,61岁。

委托代理人周明辉,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女,57岁。

委托代理人江某某,男,60岁。

上诉人韩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2008)南三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韩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明辉,被上诉人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江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韩某某在原审中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审法院作出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后,韩某某不服该裁定提出上诉,原审在本院对韩某某的上诉未依法作出裁定的情况下,迳行判决,属程序违法。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2008)南三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上诉人韩某某。

审判长龙巍

审判员何闰英

审判员唐建华

二0一0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蓉

校对责任人:何闰英打印责任人:王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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