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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福建海富房地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公报(香港)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海富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X路X号世界金龙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纪文、张某,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公报(香港)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康东街X号柯达大厦2座楼。

法定代表人姜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铭,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海富房地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公报(香港)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鼓楼区人民法院(2009)鼓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审理查明:1994年4月13日,原、被告签订了编号为《海富花园售楼合同书》,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福州市X路“海富花园”X层13、X号房,总价为x美元,双方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于1994年4月25日,支付被告购房预付款人民币x.73元。1995年11月13日,被告致函原告称“11月7日传真收悉,经我司董事会研究同意贵报提出终止购楼合同并退回楼款之要求。……”。1997年12月16日、1999年10月29日,被告两次书面函告称“贵报于1994年与我公司曾签约购房合同,并预付房款人民币x.73元。后因多方面的原因,双方同意终止购楼合同,并退回预付房款。目前,我公司还在清理相关的建房资金,一旦清理完毕,即迅速将上述预付款退回贵报……”。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海富花园售楼合同书》之后,原告按约支付购房预付款x.73元人民币,后经双方同意终止了上述合同。终止合同后,被告应将原告已付购房款x.73元返还给原告。但被告至今未将购房款返还原告,已构成违约。原告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予以支持。被告抗辩原告起诉其返还购房预付款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于1997年12月16日、1999年10月29日两次书面函告称“……我公司还在清理相关的建房资金,一旦清理完毕,即迅速将上述预付款退回贵报……”。被告对上述函中所谓“相关的建房资金”事宜是否清理完毕并末告知原告,故原告的主张末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福建海富房地产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大公报(香港)有限公司购房款人民币x.73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1995年11月13日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宣判后,福建海富房地产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福建海富房地产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曾分别于1995年、1997年、1999年回函给被上诉人答应尽快还款,但是在1999年上诉人回函后两年内被上诉人再也没有向上诉人主张还款,从1999年后的两年,即2001年-2009年8年间被上诉人都未向上诉入主张权利也未向法院起诉。本案系普通的债权债务纠纷,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返还购房预付款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己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因此,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大公报(香港)有限公司答辩称:上诉人在给被上诉人的回函中是承诺公司正在清理相关建房资金,一旦清理完毕,即迅速将款项退还,但之后是否清理完毕,上诉人没有告知被上诉人,且上诉人确认没有进行清理,也确认没有将清理的结果告诉被上诉人,故本案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当事人在本案第一审程序中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均已随一审案卷移送至本院。

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本院确认一审认定的主要事实清楚。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因购买上诉人所开发的海富花园而向上诉人支付购房预付款x.73元人民币,后经双方协商同意终止购房合同,同时上诉人同意将已付购房款x.73元返还给被上诉人,但被上诉人至今未归还,其行为已明显构成违约。由于上诉人于1997年12月16日、1999年10月29日两次书面函告被上诉人时均是称等公司清理相关建房资金完毕后,即迅速将上述预付款退回被上诉人。该函告内容并未明确具体的还款期限,且上诉人在一审庭审时承认其并未对函中所称的相关建房资金事宜是否清理完毕告知原告,故被上诉人的诉请并未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因此,被上诉人现诉请上诉人应归还已付购房款及相应利息,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上诉人上诉称本案诉请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不应受到法律保护,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判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x元由上诉人福建海富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闫榕霞

审判员林伟

代理审判员林智远

二O一O年三月日

书记员郭清峰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原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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