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三门峡市汽车运输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宋峰,河南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甲。
法定代理人程某乙。
委托代理人张忠林,河南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某、张某某、三门峡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程某甲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卢氏县人民法院(2008)卢官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李某某、张某某以及三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宋峰,被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程某乙、委托代理人张忠林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卢氏县人民法院(2008)卢官民初字第X号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卢氏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6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刘占军
审判员周英武
审判员李某敏
二00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刘晶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