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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铁行渣华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5-03-1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沪海法商初字第4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沪海法商初字第X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

负责人李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昱昆,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铁行渣华有限公司(P&(略).),住所地英国伦敦布拉汉姆街比格大厦((略),(略),(略),UK)。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被告铁行渣华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05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其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96.7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398。3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辛海

代理审判员柯永宏

代理审判员孙英伟

二00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金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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