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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潭刑初字第5号周某某盗窃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潭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7年10月28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5月31日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湘潭县人民检察院以潭县检刑诉[2009]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期间,被告人周某某伙同陈文龙、刘中泉、胡斌(均已判刑)等人窜至本县X镇X村等地盗窃电缆4次,盗窃价值为6744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06年6月16日,被告人周某某伙同陈文龙、胡斌携带菜刀窜至本县X镇X村温家组湘江河堤附近,采取爬杆砍线的方法盗割x*0.4通讯电缆80米。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240元。

2、2006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周某某伙同陈文龙、胡斌窜至本县X镇南方电机车制造有限公司的仓库内盗取漆包铜电缆线和旧铜电缆线90公斤。经鉴定,价值为3840元。

3、2006年7月7日晚上被告人周某某伙同陈文龙携带菜刀窜至本县X镇X村温家组湘江河堤附近采取爬杆砍线的方法盗割x*0.4通讯电缆40米。经鉴定,价值为620元。

4、2006年9月17日晚,被告人周某某伙同刘中泉、胡斌窜至河口镇X村温家组湘江河堤上,采用爬杆砍线的方法盗割x*0.4通讯电缆27米。经鉴定,被盗通信电缆价值1044元。

另查明,被告人周某某于2009年6月26日向湘潭县公安退还赃款7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人左XX的证言;同案犯胡斌、卢月蒙、陈文龙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湘潭县价格认证中心潭县价认认【2009】X号价格认证结论书;公安局对被告人周某某退赃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略)人民法院(2007)潭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略)人民法院(2008)潭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周某某的抓获经过;被告人周某某的人口信息资料;办案说明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将赃款积极退还给被害人,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周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被告人周某某宣告缓刑。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国家财产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期二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的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罗雪姣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蔡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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