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杨某乙娟诉黄岩城关长城塑料制品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乙。

被告:某塑料制品厂(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台州市X村。

负责人:陈某。

原告杨某乙与被告某塑料制品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杨某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塑料制品厂的负责人陈某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原告申请的证人徐某、张某出庭陈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乙起诉称:原告在某塑料制品厂从事缝纫工作六年左右,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某塑料制品厂发工资的模式是一年一结,到年底老板陈某付清全年工资。2010年年底,即2011年1月27日(古历12月24日)陈某突然找不到了,拖欠全厂工人工资都未付,其中欠原告2010年2月至2011年1月工资共计x元。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资款x元。

被告某塑料制品厂未作答辩,也未举某。

原告杨某乙为支持其起诉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诉讼主体适格。2、被告工商登记基本情况、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被告诉讼主体适格。3、工资支付明细表,黄岩区X村民委员会证明,证人徐某、张某的当庭证言,证明被告拖欠原告工资以及原告虽达到退休年龄但没有社保退休待遇的事实。4、台州市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证明劳动仲裁以原告主体不符为由不予受理的事实。

经原告举某和当庭陈某,本院审核证据后认为:被告某塑料制品厂在规定期限内既未答辩、也未举某、又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某、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

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某塑料制品厂拖欠原告工资x元,事实清楚,该款被告理应支付。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塑料制品厂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杨某乙工资款x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公告费400元[含(2011)台黄民初字第458-X号案件],合计人民币410元,由被告某塑料制品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至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X区支行,账号:(略),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

审判长应海波

人民陪审员陈某林

人民陪审员褚克敖

二○一一年八月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书记员苗青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0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