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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豫博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销郑州仲裁委员会郑仲裁字第1020号仲裁裁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河南豫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X路东X号豫博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周海浪,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王某甲,男,汉族。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宋某某,男,汉族。

两位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汉族。

申请人河南豫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博公司)申请撤销郑州仲裁委员会(2008)郑仲裁字第X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审查,申请人豫博公司于2009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作出了(2009)郑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准许申请人河南豫博置业有限公司撤回撤销(2008)郑仲裁字第X号仲裁裁决的申请。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豫博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诉讼程序已终结。现申请人豫博公司又申请撤销(2008)郑仲裁字第X号仲裁裁决,没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河南豫博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河南豫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焦小英

代理审判员曾小潭

代理审判员秦宇

二OO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李浩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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