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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乡市人民法院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湘法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湘乡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09年9月24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由湘乡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湘乡市看守所。

湘乡市人民检察院以湘检刑诉字(2009)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于200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王某华独任审判,于2010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贺小燕出庭担任记录。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7月份,被告人王某某非法经营地下六合彩,并接受他人投注,从2009年第93期开始至97期共接受谭某某夫妇x元。该院提交了证人证言、书证及被告人的供述,同时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经营地下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以“替别人报单”的形式非法经营地下六合彩,并接受他人投注,从2009年第93期开始至97期共接受谭某某夫妇x元,但未从中捞取“水钱”。因经济结算与谭某某闹矛盾导致案发。

为证明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①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实其替别人报单经营六合彩的事实;②证人肖某兵、肖某秩、肖某术、官华的证词,证实被告人王某某替别人报单经营六合彩并与谭某某因经济结算闹矛盾的事实;③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证实自己在被告人王某某处买单x并因经济结算闹矛盾的事实;④电话详单,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经营地下六合彩接受投注并报单的事实;⑤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资料,证明被告人王某某犯罪时其系成年人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王某某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多次帮助他人报单并接受投注非法经营地下六合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系初犯、偶犯,经营地下六合彩未获取利益且悔罪表现好,量刑时应酌情从轻考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罚金5000元,剩余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完毕)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24日起至2010年2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某华

二O一O年二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贺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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