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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诉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X区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夏骞,湖南万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某,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工程公司职工,住(略)。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丁某(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0年3月6日向原告借款19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半年,并以房屋作为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未偿还,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90万元;2、对被告提供的抵押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

被告曾某辩称:原告起诉属实,愿意用房屋折价偿还借款。

经审查:被告于2010年3月6日向原告借款19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半年,并承诺如不能按时归还,自愿将自己的房屋(房产证号为益房权证资字第(略)号,土地证号为益国用2009第x号)抵给原告。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未偿还分文借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曾某偿还原告丁某借款190万元,用房产证号为益房权证资字第(略)号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证号为益国用(2009)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所载明的座落于资阳区X村、建筑面积为1064.16平方米的被告的房屋折价190万元抵偿。

二、其他无异议。

三、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时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原告丁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李广益

审判员司马慧

人民陪审员陈新宇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卜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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