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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陈某某、王某某监护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召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某,系南召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

被告王某某,女,汉族,系被告陈某某之妻。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王某某监护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代理人李某、被告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陈某系原告的丈夫、二被告之子。原告和陈某于二OO八年九月十七日结婚,于二OOX年X月X日生一男孩陈××。二OO九年七月十八日陈某在网通公司唐河分公司维修电缆线时被电击伤从线杆上摔下,造成陈某头部多处受伤。后经唐河县医院、南阳中心医院抢救无效,于二OO九年八月一日不幸去世。二OO九年十月三日原告和姑姑李××骑摩托车带着陈××去南召县城看病时,二被告率其子陈××、陈××等骑着摩托车在黄某河二桥附近强行将陈××抢走,至今不让原告母子见面,剥夺了原告对陈××的监护权,严重侵犯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使原告受到巨大的精神打击,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停止侵害原告对其子陈××的监护权,陈××由原告监护,二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元。

原告为证明其诉称事实,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

1、原告与陈某的结婚证一份;

2、李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陈××出生证明一份(复印件);

4、陈某某、王某某户口簿复印件一份;

5、民事赔偿协议一份(复印件);

6、证言人李××、洪××、温××、李××证言各一份。

被告陈某某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陈某某口头辩称,我们抢走陈××属实,主要是因为李某某对陈××监护不到位,陈××经常有病。她把小孩抱回娘家,我们打电话她也不抱回小孩让我们见,导致我哥为此还服毒住院,小孩应由我们抚养,我们精神也受到了伤害,不同意赔偿精神抚慰金。

被告陈某某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

1、王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陈××、陈××住院收费票据各一份。

原告方对两份票据均有异议,认为与本案无关。

本院调取的证据有,对李某某的调查笔录一份,对陈某某的调查笔录一份。

经审理查明,被告陈某某与王某某系夫妻关系,原告李某某与二被告长子陈某系夫妻关系。李某某与陈某于二OO八年九月十七日在南召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于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婚生儿子取名陈××。陈某于二OO九年七月十八日在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唐河县分公司维修电缆线时被电击伤从线杆上摔下,造成头部等多处受伤,经唐河县医院、南阳中心医院抢救无效,于二OO九年八月一日下午死亡。陈某死亡前,原告李某某及儿子陈××和二被告一起生活,没有分家。陈某死亡后,李某某及陈××在二被告家生活一段时间后,李某某带儿子陈××回到娘家生活。二OO九年十月三日,原告李某某带领儿子陈××和李某丰骑摩托车去南召县城看病时,在黄某河二桥附近,被二被告及其家人将陈××抢走,被告王某某将陈××带到外处抚养,至今不让原告母子见面。

本院认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才能由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其他亲属监护。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抚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人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抚养未成年人应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本案中,原告李某某系陈××的母亲,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虽然陈××的父亲陈某已经死亡,但李某某是陈××的法定监护人。陈××应由李某某监护抚养。如果二被告想让陈××和其一起生活并抚养陈××,应征得李某某的同意。现在李某某不同意陈××由二被告抚养,而二被告强行将陈××抢走,不让李某某与其儿子见面,侵犯了李某某的抚养监护权,二被告的做法是错误的,因此原告李某某要求监护陈××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请求,因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二被告的行为,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且被告也不同意赔偿,原告的该请求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该请求依法不予支持。至于被告辩称认为李某某对陈××监护不到位及不让二被告见孙子等理由,无法律依据及事实根据,依法应不予采信。本案经调解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某、王某某停止对李某某对其儿子陈××监护权的侵害,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二被告将陈××交由原告李某某监护。

二、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书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华东

审判员宋伟

代理审判员张淘淘

二O一O年元月四日

书记员杨雪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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