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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诉王X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X号,现住上海市X室。

被告王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X室,现住上海市X室。

本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原、被告均同意于立案前委托人民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X与被告王X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之子王XX自2010年3月起随原告刘X共同生活,被告王X自2010年3月起按月给付子女抚育费人民币1,500元,至王XX18周岁时止;被告王X应于2010年7月1日前补付2008年10月至2010年2月的子女抚育费人民币25,500元;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按诉前调解收费标准收取人民币50元,由被告王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朱敏

书记员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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