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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诉戴某某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甲,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系原告之父亲),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戴某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X乡X村,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亚明,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桥,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案由:技术转让合同纠纷

原告王某甲诉称,原告于2008年8月4日与被告签订《某某某加盟协议书》,约定被告将拉面汤料配方出售给原告,出售价为人民币x元(以下币种相同),并在原告加盟店开张准备阶段,由被告提供其总店的拉面大师傅给原告聘用至开张之日起三个月,三个月后薪水另议等;后原告依约给付被告x元,然被告并未依约提供拉面大师傅,经原告多次请求,被告仍未能有所作为;经原告查询,所谓“某某某”并非注册商标,也未经工商机关登记,被告无权开展加盟类经营活动,原告遂正式通知被告,解除上述合同关系,并要求被告返还上述已付款项,因被告未予支付,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戴某某应于2010年3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王某甲人民币x元;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XXX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计XXX元,由被告戴某某负担,被告戴某某应于2010年3月30日前直接支付原告王某甲;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2010年3月15日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黎

审判员叶海涛

代理审判员董怡娴

书记员谢晓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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