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徐某某犯制造毒品罪一案减刑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31日作出(2006)平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某某2005年12月7日,伙同胡向飞、李志刚在平顶山市西市X街制造毒品氯胺酮,次日上午被公安机关发现,当场将三名被告人抓获,并提取一红色塑料桶棕色液体14.9公斤,以被告人徐某某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6年9月14日入狱,曾减刑1次,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刑期至2014年3月8日)。2009年12月28日,河南省周口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于2009年12月29日立案,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周口监狱认为,罪犯徐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08年11月以来获得记功2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徐某某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管教干警孙建文、李爱中及同监罪犯刘洋、孙孝许的证言、执行机关在监公示的证据材料等证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徐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徐某某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2年12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玉兰

审判员李强

审判员张玉衡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有保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0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