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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犯抢劫(未遂)、盗窃罪一案减刑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28日作出(2006)商梁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2004年10月30日伙同他人在梁园新区工地附近对出租车司机邢秀军采取暴力手段实施抢劫,因邢秀军的反抗而未得逞;2004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在梁园区X路X号楼,盗窃李保玲家黄某项链及人民币等物品。以被告人王某犯抢劫(未遂)、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刑期至2014年1月15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6年8月18日入狱。2009年12月28日,河南省周口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于2009年12月29日立案,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周口监狱认为,罪犯王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07年5月以来获得表扬3次,记功1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王某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管教干警周文民、周建中及同监罪犯周新亮、古松林的证言、执行机关在监公示的证据材料等证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王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某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3年3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玉兰

审判员李强

审判员张玉衡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有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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