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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减刑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12日作出(2006)平刑终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王某某在2004年6月19日驾驶豫农用运输车沿平鲁大道自东向西行驶至东羊石村X路口时,将行人徐延召、王某撞倒,致徐延召死亡,王某受轻伤。以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刑期至2011年9月15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6年6月28日入狱。2009年12月28日,河南省周口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于2009年12月29日立案,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周口监狱认为,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06年6月以来获得表扬3次,记功1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管教干警刘成、朝礼志及同监罪犯孙建国、崔会民的证言、执行机关在监公示的证据材料等证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某某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0年9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玉兰

审判员李强

审判员张玉衡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有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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