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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与田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朱某(化名),女,58岁。

被告田某某(化名),男,36岁。

原告朱某与被告田某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被告田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终结。

原告朱某诉称:原、被告系母子关系,原告婚生三个儿子,大儿子因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丈夫田某文于2007年7月去世,现家留有原告两个儿子,一个叫田某新,一个叫田某某,现被告田某某对原告不孝,不供给原告赡养费和一切生活费用,被告还对原告进行打骂,使原告无法生活下去。经村干部、家长、司法机关多次调解无效,原告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从2008年1月份开始支付原告赡养费50元/月、面粉200斤/年、食油10斤/年、原告医疗费由两个儿子均摊,每院住堂屋,留养老房三间(东头)。

被告田某某辩称:我同意支付赡养费20元/月,如果不在我家住,我给面粉150斤/年,如果在我家住面粉原告随便吃。食油不管在哪住,同意给食油10斤/年,医疗费由两个儿子均摊,让原告住西屋(两间)。

经审理查明:原告朱某有三个儿子,现生活困难,长子因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现留有次子田某新、三子田某某,现均已成家。原告丈夫田某文于2007年7月因病去世。次子田某新、三子田某某于2007年7月25日就原告朱某的赡养事宜达成分担协议,协议约定:“养老费归田某某、田某新弟兄两人每人每月50元,春节每人另加100元,春节在谁家住负责买衣服一套。在谁家住上房,粮食、煤、油、盐等一切通管,生病弟兄二人平摊,医疗费弟兄平摊,母亲百年之后病重谁家,就谁家负责,空口无凭,立字为证。”现被告田某某没有按分担协议履行赡养义务,原告朱某提起诉讼,要求从2008年1月份开始支付原告赡养费50元/月、面粉200斤/年、食油10斤/年、原告医疗费由两个儿子均摊,每院住堂屋,留养老房三间(东头)。以上事实有分担协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赡养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义务,被告田某某系原告朱某的儿子,对原告朱某有法定赡养义务。被告田某某与其兄弟田某新就原告赡养事宜达成的协议,也得到原告认可,此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被告田某某按照协议履行赡养义务,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田某某支付原告朱某自2008年1月起赡养费每月50元、每年面粉200斤、每年食油10斤;原告朱某2008年1月以后的医疗费由被告田某某负担1/2;原告朱某住被告田某某院内北屋西头一间,被告田某某院内东屋三间为原告朱某养老房。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田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文军

人民陪审员张艳红

人民陪审员燕志平

二O一O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如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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