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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诉汤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姚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湖北省公安县X区X村。

委托代理人孙健,益阳市梓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汤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X区金银山办事处长益路X号。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院于2010年9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姚某诉被告汤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司马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某诉称,2009年下半年,原告姚某承包了被告汤某所建房屋的部分屋面防水业务。2010年3月,原、被告通过结算,总工程款x元,被告汤某陆续支付了原告姚某x元,尚欠x元,原告姚某多次催要欠款,被告汤某一直拒付,现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汤某给付原告姚某工程款x元。

被告汤某辩称原告姚某诉称属实,愿与原告姚某协商处理本案。

经审查,2009年下半年,原告姚某承包了被告汤某所建房屋的部分屋面防水业务。2010年3月,原、被告通过结算,总工程款x元,被告汤某陆续支付了原告姚某x元,尚欠x元。原告姚某多次催要欠款,被告汤某一直拒付,双方酿成纠纷,原告姚某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汤某欠原告姚某工程款x元,被告汤某于2010年10月12日支付原告姚某x元,余款1700元于2012年9月30之前付清;

二、其他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姚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司马慧

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董晶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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