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张某甲运输毒品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举,男,汉族,X年X月X日生,贵州省织金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略)。曾因犯盗窃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1年12月6日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08年12月18日被假释释放。现因涉嫌运输毒品一案,于2009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罗平县看守所。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以曲检刑诉字(2009)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运输毒品罪于2009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8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龙明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一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帮一名叫“王哥”的男子从昆明运输含量为81.2%的海洛因169.6克到贵阳,于2009年4月18日11时30分,携带该毒品,为逃避公安机关在“324”国道罗平金鸡收费站的公开缉查,从该收费站旁沙湾村步行通过时被人赃俱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应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具有“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数罪并罚情形,同时还具有“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

被告人张某甲当庭辩解,其没有运输毒品的目的和动机,其行为属非法持有毒品,要求对其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18日,被告人张某甲从昆明携带含量为81.2%的海洛因169.6克欲到贵阳,当日11时30分途经“324”国道罗平金鸡收费站时,为逃避公安机关查缉,从该收费站旁的沙湾村步行通过时被人赃俱获。

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当庭列举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查获经过材料证实,2009年4月18日11时30分,罗平县公安局警务站民警在国道324线罗平金鸡收费站公开查缉时,看到一辆由罗平方向驶来的出租车在距离警务站300米的沙湾村路口停下,从车上下来两名男子走进沙湾村,二人形迹可疑,民警进村对两名男子盘查时,其中一名男子转身就跑,民警将其抓获后,从其提着的蓝色袋子内查获毒品可疑物三砣,抓获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张某乙。

2、现场勘查笔录证实现场位于罗平县X镇X村委会沙湾村张关明家门口村X路上,现场有一黑色挎包和一个蓝色的塑料袋,塑料袋内有三砣白色毒品可疑物,现场提取毒品可疑物三砣。

3、提取笔录证实抓获被告人张某甲时从其携带的蓝色塑料袋内提取了毒品可疑物三砣;称量记录证实上述提取的毒品可疑物经当面称量净重169.6克;理化检验鉴定书证实该毒品可疑物是海洛因,含量为81.2%。

4、证人查聪明(沙湾村村民)的证言证实,2009年4月18日中午11点多钟,其从家中出来去地里割油菜,经过本村张关明家门口时,看见警察抓到两个小伙子。

5、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实,其跟张某甲是同村的,2009年4月18日早上张某甲打电话约他去贵州兴义,张某甲说在兴义开了一个摩托车修理店,叫他去修摩托车,当天早上他们从昆明乘车,大约十点半到罗平,下车后在罗平客运站门口打了一辆出租车,叫司机把他们送到金鸡收费站,下车后张某甲从收费站旁边的村子里走,走了一段路就有警察拦住他们,叫拿身份证出来检查,张某甲转身就跑,后被警察追回来,有一个警察就在张某甲提着的塑料袋内查到毒品,被查获前其不知道张某甲带有毒品。

6、被告人张某甲供述,其帮一个叫“王哥”的男子以35元/克的价格从昆明运输海洛因到贵阳,2009年4月16日晚上,“王哥”把毒品海洛因交给他,并告诉他从昆明乘车到罗平,到罗平再打出租车到金鸡收费站前500米的地方,然后从村子里走,4月18日早上其谎称在兴义开了一家摩托车修理店,约了同村的张某乙同行,到罗平后便打出租车到了金鸡收费站前500米的标志牌那里下车,从村子里走了十多分钟,就有警察过来叫他们出示证件,他把装毒品的包扔在路上就跑了,被一个警察追上抓获。

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甲的自然情况;刑事照片证实本案查获、指认、称量毒品的情况;前科判决及假释裁定书证实被告人张某甲曾因犯盗窃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1年12月6日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08年12月18日被假释释放,假释考验期为2008年12月18日至2010年6月11日。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合法有效,应予认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运输毒品海洛因169.6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甲被抓获后,对其为获取高额报酬而运输毒品的过程作了供述,其当庭提出是非法持有毒品的辩解不能成立。被告人张某甲曾因犯盗窃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08年12月18日被假释释放,假释考验期为2008年12月18日至2010年6月11日,其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对其实行数罪并罚;同时被告人张某甲还具有“刑法”规定的毒品再犯情节,应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昆刑执字第x号刑事裁定,即对罪犯张应举准予假释;

二、被告人张某甲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合并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查获的毒品海洛因169.6克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张某 毒品 被告人 运输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8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