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李某某犯放火一案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放火罪于2009年11月11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放火罪,于2009年12月25日由延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0年2月9日被延津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延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放火罪,于2010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志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29日中午,被告人李某某到王楼乡X村李XX经营的商店买烟时与送货的张XX发生争吵,李XX随劝阻李某某并让张XX离去。李某某因此对李XX不满,并于当日15时许提一壶汽油到李XX商店准备放火,被李某某的父亲李XX阻止,当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又提那壶汽油到李XX的商店内并在地上泼洒汽油,掏出打火机准备点燃时被李XX阻止。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XX陈述;被告人前科材料;被告人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及随案移交物品清单;现场照片;小城村村委会、王楼派出所证明;被害人撤诉书及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放火焚烧私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许英杰

审判员裴跃华

审判员贾海荣

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俊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8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