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原石油勘探局通信管理处侵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中原石油勘探局通信管理处。负责人刘育江,该单位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该单位数据业务管理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吴方勇,河南飞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凯公司)诉被告中原石油勘探局通信管理处(以下简称通信管理处)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吴方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8年8月7日在浏览网站时发现被告在其网站(www.x.com.cn)上向公众提供影视作品《长恨歌》的在线播放服务。经原告审查确认,该影视作品系原告合法拥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影视作品,而原告从未许可被告经互联网向公众传播该影视作品。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权益,并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对原告享有著作权之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停止提供涉案影视作品《长恨歌》的在线播放服务。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x元人民币。三、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通信管理处辨称,一、原告是否享有涉案作品的合法权利,是否系本案适格主体,需法庭予以调查方能确认。二、被告并不存在原告诉称之侵权行为。中原油田信息港作为被告的内部网站,仅供油田内部人员免费使用,被告对该网站仅进行松散管理,有些电影系用户自己上传。被告并不知《长恨歌》在该网站影视在线栏目上播放,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三、该网站作为被告内部网站,其挂接的影视在线栏目系为满足网站格局而设的一个休闲栏目,使用的链接均系内网地址,公网和非油田用户均无法观看,适用范围极小。另外,被告在挂接时已事先申明仅供研究学习,网站无经营目的,不收取任何费用,同时注明如内容侵权请尽快联系该栏目及时清理等内容。因此,如被告的行为真的侵犯了原告的相应权益,侵权情节也极其轻微,对原告未造成任何损失。被告于2008年10月5日接到原告发出的通知后,立即停止了影视在线播放栏目。综上,原告主张赔偿经济损失x元缺乏依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6月28日,上海文新联合报业集团、上海电影集团公司、成龙英皇影业有限公司、上海海润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和上海东上海国际文化影视有限公司共同签署《授权书》一份,载明:电影《长恨歌》系以上单位联合拍摄。经以上各单位协商一致,决定以上海电影集团公司为主操作该片的拍摄、制作、发行等事宜,并授权其代表所有投资方出面签署相关合约。2005年9月,上海电影集团公司与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署了《音像版权转让合约书》,上海电影集团公司并出具授权书一份,载明:上海电影集团公司合法持有电影《长恨歌》之所有版权并依法可以转让,现将该电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台湾、香港和澳门)之音像制品所有版权独家授权给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授权期限为五年(自2005年9月23日起至2010年9月23日止)。同时,上海电影集团公司授权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独家使用该电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上事实书面证据有江苏省南京市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证明影印件与原件相符。

另查明,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被告在其网站上提供《长恨歌》影片的传播服务。2008年8月7日,原告以公证形式对这一事实进行了证据保全,濮阳市中信公证处出具了(2008)濮信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对此予以公证。原告为保全证据花费保全费610元,和另一案件共同花费其他实际支出1185元。被告通信管理处现已停止该影片在其网站上的传播。

本院认为,经电影《长恨歌》五家联合拍摄单位授权的上海电影集团公司的授权,中凯公司独家享有该影片在中国大陆自2005年9月23日至2010年9月23日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对此事实应予确认。被告虽对原告权利提出异议,但无充分理由,且无任何证据支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网站(www.x.com.cn)上提供电影《长恨歌》的传播服务,已侵犯了原告中凯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被告辩称并不知晓该传播情况,该影片系网络用户自己上传的理由无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中凯公司要求被告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问题,原告无法提供被告获利情况或原告的具体损失情况,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影片在被告网站上的传播时间及其他详细使用情况。另外,原告庭审中提到的被告网站网络安装使用费和广告收入情况证据不充分,且其系被告网站的整体运营情况,不能作为认定基于该影片获利情况的直接依据。原告在本案中的除公证费之外的其他实际支出系与另一案件的共同花费,应由被告在两案中平均分担。本院根据被告网站中影片的服务范围,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本地市的经济状况,涉案作品类型,原告因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情节,酌定被告赔偿原告包括为维权合理实际支出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原石油勘探局通信管理处立即停止侵权,即停止电影《长恨歌》在其网站的在线传播服务(已停止)。

二、被告中原石油勘探局通信管理处赔偿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中原石油勘探局通信管理处负担1300元。原告广东中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洪璞

代理审判员赵洪波

代理审判员冯利强

二00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志强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1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