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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州恒顺万通食品酿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徐州恒顺万通食品酿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开发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叶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富成,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某某。

被告张某。

原告徐州恒顺万通食品酿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于庭外达成和解,原告于2010年5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徐州恒顺万通食品酿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恒顺万通食品酿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后由原告徐州恒顺万通食品酿造有限公司负担400元。

审判长孟源

审判员刘春华

代理审判员崔金城

二O一O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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