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徐某与被上诉人江苏省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

上诉人徐某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省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徐某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9)鼓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刚,被上诉人江苏省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春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徐某于1993年调入江苏省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的前身江苏省机电研究所工作。2001年2月,江苏省机电研究所改制为江苏省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2003年4月1日,徐某(乙方)与江苏省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甲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该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003年4月1日起至2006年3月31日止;……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需要从事营销工作。……八、双方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一)、双方均应遵守公司的《员工手册》及公司管理制度。(二)《企业员工竞业限制合同》、《企业商业保密协议》及甲方委托各级主管与乙方签订岗位协议均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江苏省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按月发放徐某工资至2005年2月止,所发放的工资中含保密费人民币165元。但从2004年9月起,江苏省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未发放徐某保密费。2007年12月,江苏省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向徐某送达了内容为:“徐某,男,身份证号码x,劳动合同期限为2003.4.1-2006.3.31.自2005年3月至今,徐某同志一直未到公司上班。2006年3月31日,我公司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鉴于以上情况,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经公司研究决定,不再与徐某同志续订劳动合同,终止与其劳动关系。其社会保险关系及人事关系公司将不予保留并协助本人一月内将有关手续办理完毕”的《关于对徐某同志劳动关系的处理决定》及内容为:“徐某同志:你与江苏省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终止。请你在接到此通知13日内到公司办理移交等手续”的《终止劳动关系办理相关手续通知书》。

2009年2月12日,徐某向徐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09年2月16日,该仲裁委员会以徐某的“申请请求已超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法定申请时效为由”,作出了徐某仲不字(2009)第X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为此,徐某于2009年2月16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江苏省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给付国有企业改制经济补偿金x元、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补偿金4200元、养老保险7041元、工资x元、个人和子女医疗费3550元、住房公积金4596元、失业金8160元、企业商业保密费5940元、企业员工竞业费x元。。

徐某主张其自2005年2月后继续在江苏省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处从事营销工作。为此,徐某提交了江苏省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于2006年11月7日出具的购货单位均为“江西萍乡裕泉水泥厂”的发票及收据各一张,金额均为人民币8400元。徐某认为其于2006年11月为江苏省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要回了该笔外欠款,证实其一直在江苏省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处工作。经质证,江苏省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对二张票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徐某就其经办业务为单位收回资金是理所当然的,徐某自2005年2月后未来上班。庭审中,徐某也承认自2005年2月后并未促成江苏省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的销售业务。

经一审法院数次、反复调解,江苏省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最终同意支付徐某从2006年5月至2007年12月的养老保险费人民币4264元、从2005年3月至2007年12月的住房公积金人民币1567元、失业保险金人民币8160元。双方对徐某的个人及其子女的医疗费达成协议,同意以人民币2800元结算。

双方对本市在2005年3月至2005年10月期间的最低工资为人民币500元,在2005年11月至2006年4月期间的最低工资为人民币550元均不持异议。

原审庭审中,徐某提交了由其书写内容为:“保险:06年5月—07年12月计4264元;医药费:补个人子女02年—07年2550元;工资:补05年3月—06年4月,计9832元;公积金:补05年3月—07年12月,计1567元。总计x元”的字据一张,主张江苏省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同意支付其从2005年3月至2006年4月的工资人民币9832元等。徐某主张该字据系江苏省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通过传真机向其传送的,该字据上的内容原系江苏省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单位姜某某书写。恐因时间长久,上面字迹消失,其按照传真件的内容又重新描写。经质证,江苏省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否认向徐某传送过该字据,江苏省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单位姜某某到庭也否认该字据上的内容为其书写。

原审法院认为,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及时与劳动者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当事人同意以原劳动合同约定的除合同期限以外的其他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双方当事人间的劳动合同于2006年4月1日到期,徐某自2005年2月后未再为江苏省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提供劳动。虽然徐某主张其到2007年12月一直为江苏省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从事营销工作,但其同时又承认自2005年2月后,并未促成江苏省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的销售业务。而且自2005年2月后,徐某就一直未从江苏省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处领取任何工资报酬等。如果徐某的上述主张成立,那么在长达数年的时间里,其未领取任何劳动报酬,而又未提出任何主张,显然不合情理。因其自身业务为单位收回资金,这是徐某应尽的协助义务,徐某以为江苏省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收回过一笔人民币8400元的货款为由,就主张其自2005年3月至2007年12月就一直在江苏省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处从事营销工作,显然证据不足。因此,认定双方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未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合同于2006年4月1日终止。江苏省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支付徐某自2005年3月至2006年4月的生活费,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徐某主张要求江苏省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支付自2006年3月后至2007年12月的工资,因其未为江苏省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提供劳动,故不予支持。徐某以只有其书写内容且江苏省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不予认可的字据,主张江苏省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同意支付其自2005年3月至2006年4月的工资人民币9832元等,无法采纳。

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双方当事人间的劳动合同终止后,江苏省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应支付徐某经济补偿金。徐某要求江苏省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人民币420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在2004年9月前,江苏省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支付徐某的工资中均包含保密费,江苏省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未支付徐某自2004年9月至2005年2月的保密费。对此,江苏省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在徐某正常工作期间扣发该笔费用的合理性。故对徐某要求江苏省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支付此期间保密费的请求,予以支持。但徐某要求江苏省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支付至2007年12月的保密费,因其未为江苏省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提供劳动,故对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徐某未提供证据证实江苏省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限制其竞业,其也未能举证证明其不在江苏省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处工作期间竞业受到限制。故对徐某要求江苏省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请求,不予支持。

国有企业改制身份置换补偿金是指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对于原国有企业职工身份转换为非公有合同制工人身份的经济补偿,身份置换金按何种标准计算、如何兑付,均是各地根据各自的政策来确定的,属于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产生的特殊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此类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徐某所主张的国有企业改制身份置换补偿金问题,可向有关部门要求解决。

江苏省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与徐某因补缴公积金、社会保险费而产生争议,属于行政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征缴的职权范围,应纳入行政救济的范围,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江苏省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自愿支付徐某上述费用,系江苏省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对自我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予以准许。

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的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对此,予以确认。双方应按达成的协议履行。

综上,对徐某请求中的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遂判决:一、徐某与江苏省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于2006年4月1日终止。江苏省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徐某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200元、生活费5840元、医疗费2800元、养老保险费4264元、住房公积金1567元、工资(保密费)990元、失业保险金8160元,合计人民币x元。二、驳回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上诉人徐某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上诉人是在2007年12月接到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补偿金应按2007年江苏省工资标准700元计算6年,共4200元,养老保险应交到x年12月份,但被上诉人仅交到2006年3月份,应补缴5332元,工资应发至2007年12月份,尚欠工资x元,住房公积金应给4596元,失业金应按国家规定给予缴纳,商业保密费和企业竞业费按合同的约定给付。二、企业改制费用应按照省政府办公厅(2004)政字X号、劳政办法(2000)X号、苏劳社法(2002)X号、劳社厅函(2001)X号文件执行,被上诉人应按我工龄21年,每年x元给付x元。请求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被上诉人给付上述费用。

被上诉人江苏省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二审查明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间劳动合同于2006年4月1日到期,双方间劳动合同关系终止。上诉人并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与被上诉人在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其向被上诉人主张2006年4月1日后的工资、保密费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国有企业改制身份置换补偿金是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对于原国有企业职工身份转换为非公有合同制工人身份的经济补偿,身份置换金按何种标准计算、如何兑付,均是各地根据各自的政策来确定的,属于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产生的特殊问题。此类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其可向有关部门寻求解决。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郭宏

代理审判员尹杰

代理审判员秦国渠

二0一0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权冠亚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6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