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A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蔡a,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B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赖a,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a,女,该公司职员。
本院于2010年1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A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B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薛美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上海A有限公司诉称,自2007年10月26日至2009年8月19日期间,被告通过传真方式多次向原告订购各类钢制办公家具设备,价值共计人民币(币种以下相同)963,794元。被告于2007年11月6日至2009年2月25日期间共分20次向原告支付货款共计854,422元,尚欠原告货款109,372元.原告经多次催讨,被告至今仍未支付,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货款人民币109,372元,并支付自2009年11月16日起止实际支付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067.13元。
被告上海B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送货物规格与被告要求不符,现愿意与原告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B有限公司结欠原告上海A有限公司货款以80,000元计,于2010年2月14日之前支付;
二、被告承诺于2010年2月底之前将存放在原告仓库内的三人衣柜103台,底座103台搬出;
三、原告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64.39元,财产保全费1,077.19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薛美芳
书记员戚雯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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