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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某诉董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计x

被告董x

被告贝x

委托代理人胡x

原告计x诉被告董x、贝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忠平独任审理,于2009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计x、被告董x、被告贝x之委托代理人胡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计x诉称,两被告系夫妻,2009年11月7日下午,原告与两被告订立房屋转让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两被告将其所有的坐落于崇明县x农场跃进x室房屋出卖给原告,房屋价格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x元。协议签订后,原告即将房屋款转入被告董x帐户,嗣后,两被告将房产证交给原告,并承诺于同年11月9日办理过户手续,但之后原告联系两被告,被告董x以种种理由拒绝原告办理过户。故起诉法院要求确认一、原告与两被告于2009年11月7日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有效;二、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崇明县x农场x室房屋的过户手续;三、本案诉讼费及财产保全费由两被告负担。

两被告辩称,原告称买房是为父母养老,赢得两被告好感,且原告并没有看房,随身带了协议书就要两被告签字,房款也是原告所定,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故认为原告以欺诈方式订立显示公平的合同,该房屋转让合同应属无效,不同意原告诉请。

经庭审调查、举证质证,本院确认如下事实: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09年11月7日,原告与两被告在外相约,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书,约定将两被告所有的坐落于崇明县x农场x室房屋(建筑面积42.91平方米)出卖给原告,房屋价格为x元,并约定于2009年11月20日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协议签订后当日,原告即将全部房款转入被告董x帐户,嗣后,两被告将房产证交给原告。但之后原告联系两被告办理过户手续,因两被告认为该房屋出卖价明显低于市场价,原告存在欺诈、显失公平而拒绝原告要求,故涉讼。

本院认为,房屋转让不同于普通交易,对出卖方和买受方而言,是关乎切身利益的大事,需要双方慎重决定,并在自愿协商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本案系争房屋的转让,原告和两被告对转让房屋的性质、转让方式、尤其是房屋的价格等都予以了明确的约定并均签字确认,双方亦履行了支付房款、交付房产证的主要义务,故该系争房屋的转让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至于两被告认为原告存在欺诈及房屋明显低于市价认为协议无效的辩称,系其事后单方认知,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故原、被告的房屋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约诚实信用地全面履行。现原告已履行了合同义务,两被告理应将该房屋过户给原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计XX与被告董x、贝x于2009年11月7日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有效;

二、被告董x、贝x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计XX办理崇明县x农场x室房屋(建筑面积42.91平方米)的产权过户手续。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7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820元,两项合计人民币1695元,由被告董x、贝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忠平

书记员高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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