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又名刘某勇,男,X年X月X日出生。2009年1月2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到台前县公安局投案自首。2009年1月22日被台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2月2日被台前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2月20日被台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某某,河南濮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台前县人民检察院以台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永坤到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台前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9年1月21日13时55分,被告人刘某驾驶豫x号警车沿台孙某路由北向南行驶,先后与一辆自行车和一辆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吕端玖、李玉芹死亡、吕馥冰重伤、王某某受伤,后吕馥冰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车辆不同程度的损坏。被告人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三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勘验检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和解协议书;收款条等予以证实。
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21日13时55分,被告人刘某驾驶豫x号警车沿台孙某路由北向南行驶,先后与一辆自行车和一辆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吕端玖、李玉芹死亡、吕馥冰重伤、王某某受伤,后吕馥冰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车辆不同程度的损坏。被告人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刘某于案发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对受害人及其家属的民事赔偿已经达成协议,赔偿款已经到位。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勘验检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和解协议书;收款条;受害人家属给检察院、法院的信等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发生重大事故,致三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对受害人及其亲属进行民事赔偿,取得他们的谅解,可以认定其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叶体义
审判员刘某红
审判员周广华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徐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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