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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王某乙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

委托代理人沈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永修县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王某乙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案应执行标的x.58元(含立案执行标的x.89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560.69元),经本院划拨被执行人王某乙银行存款,已执行标的x.58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雨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新

代理审判员龙俊

代理审判员苏刚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梦华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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