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亚飞,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亚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3年农历正月举行婚礼后并领取结婚证,婚后未建立感情,经常发生吵打,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其离婚,2008年12月法院以我们感情未完全破裂为由,判决不准离婚,但实际上夫妻感情早已破裂,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不履行夫妻义务,现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9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于1993年农历正月初六举行婚礼,并领取结婚证,1996年7月生育一子取名刘洋(随干爹姓),原告庭审中陈述其与被告在生活中常为琐事吵打,被告亲属也证实原、被告的婚姻无法继续下去。2008年原告起诉来院,以与被告未建立起感情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亦未到庭应诉。本院以原、被告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为由,驳回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此后,双方仍未改善关系,2007年5月双方分居至今,诉讼中,被告母亲愿意替被告抚养照顾刘洋。夫妻无共同财产。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2008)固民初字第X号判决书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差,双方性格不合,婚后双方在处理家务琐事时不能协商解决,互不理解,对出现的一些矛盾不是用正确的方法去解决,而是吵打。使本来不牢固的婚姻关系出现裂痕。2008年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引起被告的重视,其采取不配合的态度不参加法院诉讼。原告提供证据也不能证实其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本院于2008年12月判决不准双方离婚,但被告仍不采取积极态度去找原告和好。原告再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但被告继续采取消极态度并拒绝参加诉讼,失去法院给双方做和好工作的机会,本院考虑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再用法律强行维持这样的婚姻关系,给社会和家庭均带来不安全因素,也给双方当事人带来痛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的离婚案件有关规定,认为原、被告婚姻关系已无维持的必要,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小孩的抚养,由于孩子长期与奶奶共同生活,已形成较稳固的人身依附关系,为了不改变孩子已熟悉的生活环境,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且奶奶也表示愿意抚养刘洋,故原、被告离婚后,孩子仍继续与奶奶共同生活,但原告应按有关规定,支付一定的小孩抚育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第7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张某某与郑某某离婚。
二、双方婚生小孩由被告抚养,原告从2010年起每年承担小孩抚养费1500元至小孩满18岁止,共计五年计款7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诉讼费30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蒋耀东
审判员赵晓莉
审判员王成
二0一0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周小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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