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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沁园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常德市茂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常德人道医院,住所地常德市X区水星香榭里。

负责人杨某乙,院长。

委托代理人陈国述,湖南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常德市沁园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X区水星香榭里。

法定代表人田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该公司副经理。

案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

申请人常德人道医院不服常德仲裁委员会(2010)常仲裁字第X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申请,请求撤销(2010)常仲裁字第X号仲裁裁决。

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25日,常德沁园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沁园春物业)与常德市茂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水星•香榭里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2009年9月11日,常德市人道医院(以下简称人道医院)的负责人杨某乙与常德市茂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的常德市水星楼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商铺租赁合同》。2009年9月12日,人道医院向沁园春物业预缴物业服务费3000元。之后,人道医院经沁园春物业多次催讨,仍未再支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常德市沁园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不申请对常德仲裁委员会(2010)常仲裁字第X号裁决书的执行;

二、由常德人道医院于2011年5月18日前支付7000元(不包括已支付的3000元)给常德市沁园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作为2010年的物业管理费,2011年及以后物业管理费由双方再行协商;

三、仲裁裁决费1100元由常德市沁园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申请撤销仲裁受理费400元由常德人道医院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已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覃业辉

审判员朱梅安

审判员李明君

二0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陈小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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