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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原告高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本院受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王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即户籍所在地在郑州市金水区X路X号院X号楼X号,要求将本案移送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并提供被告身份证。

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王某某的住所地在郑州市金水区X路X号院X号楼X号,被告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至被告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海燕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周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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