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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侯某与被告杨某乙、汤某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醴陵市人民法院

原告侯某,男,19××年×月×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教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骆进伍,湖南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杨某乙,男,19××年×月×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医生,住(略)。

被告汤某,女,19××年×月×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教师,住(略)。系被告杨某乙之妻。

原告侯某与被告杨某乙、汤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龚国理独任审判于2010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2010年3月30日下午3时,原告与被告汤某因教学工作量统计问题发生争执,相互扭打后经在场老师劝开,被告汤某打电话叫丈夫被告杨某乙纠集六七个人到学校,围打原告,致原告轻伤,住(略),经司法鉴定,构成轻伤和十级伤残。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各项损失合计x元。

被告杨某乙、汤某辩称,原告因被告汤某履行学校工作职责统计工作量不满无理取闹,先是辱骂,进而殴打被告汤某致轻伤,被告汤某无奈只得打电话给丈夫杨某乙,杨某乙和几个同学到学校了解事情起因,原告又蛮横无礼,口出恶言,这才双方发生扭打,原告应负主要责任。被告汤某因伤治疗费用1480元亦应由原告赔偿,予以冲抵。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汤某均系湖南省轻工技校教师。2010年3月30日下午3时许,被告汤某因负责教学工作量统计工作,在栏目上统计工作量,原告见后不满被告汤某的工作量统计数量,在办公室当面指责被告汤某,双方发生争执,原告打了被告汤某,双方又相互扭打,后经赶来的老师劝开。被告汤某便打电话告知丈夫即被告杨某乙后,被告杨某乙和几个同学乘车赶到学校便要找原告理论,学校老师劝阻被告杨某乙等人未果,被告杨某乙等人在学校操坪前围住原告,动手打了原告,后原告的朋友一伙赶到,双方又发生扭打冲突。后原告侯某、被告汤某各自到医院治疗。原告住(略),支付医疗费5552元,经司法鉴定胸部损伤系轻伤,构成十级伤残。要求被告汤某、杨某乙连带赔偿医疗费用外,还要求赔偿护理费750元、伙食补助费360元、交通费200元、营养费1110元、伤残补偿金x元,合计x元。被告汤某花费医疗费1480元,经司法鉴定,头皮帽状腱膜下血肿,为轻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侯某因伤住院花费的医疗费552元、伤残赔偿金x元、护理费750元、伙食费360元,交通费200元、营养费1110元,合计x元,原告侯某自愿放弃x元,余款x元被告汤某、杨某乙自愿在本调解协议签订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案件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380元,原告侯某自愿负担180元,被告汤某、杨某乙自愿负担20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龚国理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某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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