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关于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柏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某甲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柏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某某,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姚国良,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

法定代理人李某乙。

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柏支公司(以下简称桐柏人寿保险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某甲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李某甲于2008年8月11日向桐柏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桐柏人寿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鉴定费等款项共计x.10元。桐柏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0日作出(2008)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桐柏人寿保险公司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桐柏人寿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姚国良,被上诉人李某甲的法定代理人李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受伤时系桐柏县幼儿园的一名学生,2006年9月27日原告在被告公司集体投保国寿学生平安保险,保险期间为2006年9月28日-2007年9月27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7000元。原告的监护人按规定缴纳了保费,但被告未向原告出具保险单,也未向原告提供保险条款或作任何免责条款说明。2007年3月8日,原告在自己家门口玩耍时不慎摔伤,造成右桡骨骨折,医疗费被告按保险合同已给予理赔。经法医学鉴定,原告的伤残已构成十级,原告向被告请求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时,遭被告拒赔,原告随诉至法院。原告的十级伤残不含在原告所投的学生平安保险合同第三条第四项约定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的7级34项中。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在桐柏县幼儿园集体投保国寿学生平安保险,原告的监护人向被告交纳了保险费,原、被告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成立,双方应当按合同条款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在自家门口玩耍不慎摔伤,该事故系意外造成且在保险期间内发生,被告应按照规定支付原告意外伤害保险金。被告辩称原告的伤残等级不在该合同条款中的第二条第四项所规定的理赔范围,不应赔偿。原审法院认为,该合同条款隐含了免责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被告有义务就该条款向投保人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被告没有举证证明其履行了“明确说明”的告知义务,故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被告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因此原告诉请被告按照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予理赔,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据此判决:1、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柏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甲意外伤害保险金额7000元。2、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元,原告负担200元,被告负担400元。

桐柏人寿保险不服原判,向本院上诉称:原审判决在未查明本案保险合同中相关问题,在被上诉人未造成残疾死亡的情形下,并且错误适用和理解法规和合同条款,请求二审法院撤销(2008)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并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以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李某甲答辩称:原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保险合同关系,并已生效是正确的,上诉人并未履行告知义务,且保险条款中隐含着免责条款,对答辩人无约束力,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双方上诉、答辩,本案合议庭归纳双方争议焦点:上诉人桐柏人寿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被上诉人李某甲意外伤害保险金7000元。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供新的证据,其他查明事实同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桐柏人寿保险公司出具了国寿学生平安保险单(A型)一份,NO.x,并约定了投保方案A,意外伤害保险金额7000元,该合同为有效合同。上诉人桐柏人寿保险公司既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已向被保险人提供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条款》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对该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向被上诉人的监护人作了说明,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扎实有效的证据支持,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处理正确,应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柏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薛正宽

审判员江献平

代理审判员孙小刚

二0一0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窦丁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13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