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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告人王某甲、韩某某、张某乙、樊某某、程某某、齐某某、王某丙敲诈勒索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韩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张某乙,又名张某东,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樊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王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韩某某、张某乙、樊某某、程某某、齐某某、王某丙犯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心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王某甲、韩某某、张某乙、樊某某、程某某、齐某某、王某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9月22日至25日,被告人王某甲、韩某某、张某乙、樊某某、程某某、齐某某、王某丙以南阳市X路X路占自己的地为由,在不具备资质、没有施工设施的情况下,多次阻拦南阳市X路改造施工工程,造成工程某工。施工方负责人王某丁被逼无奈于2009年9月25日向王某甲等人交了9800元钱,才得继续施工。王某甲等七被告将9800元钱分赃,案发后赃款已追退受害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韩某某、张某乙、樊某某、程某某、齐某某、王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胁迫手段敲诈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韩某某、张某乙、樊某某、程某某、齐某某、王某丙作案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甲辩称,并未向被害人要钱,只是想到工地干活,是被害人主动给的。庭审结束后在悔过书中称:经过开庭审理,认识到被害人是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才提出给付现金的。

被告人韩某某辩称,未向被害人索要钱财,是被害人主动给的。庭审结束后在悔过书中称:经过开庭审理,认识到被害人是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才提出给付现金的。

被告人张某乙、樊某某、程某某、齐某某、王某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22日至25日,被告人王某甲、韩某某、张某乙、樊某某、程某某、齐某某、王某丙以南阳市X路X路占自己组里的地为由,阻拦南阳市X路改造施工工程,造成工程某次停工。施工方负责人王某丁被逼无奈于2009年9月25日向王某甲等人交付9800元现金,之后方得以继续施工。王某甲等七被告人将9800元现金分赃。现已将赃款追退被害人王某丁。

被告人韩某某、张某乙、樊某某、程某某、齐某某、王某丙六人在案发后,分别到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北京路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

9月24日上午9点多钟,我从苹果市场回家,走到光武路X路桥西边看到我们村好多人,都在那说修路庄上房子都扒了,要参与修路,施工方的王某丁说让村里派个代表谈,村民们说让我和白庄的伟东去谈,我和伟东跟着王某丁到天一驾校门口的玉泉饭店,王某丁带了两个人,我给王某丁说我们要干这个活,王某丁说这个活是我们竞标竞来的,不可能让你们干,我说那你们把机械拉走,我们找机械,你们要包60元的话,给我们算50元,你们抽个管理费……谈之前有人报警,派出所要我们协商解决不能阻拦施工,我们才开始谈。……第二天……上午我们到工地,王某丁说一车土60元钱拉11里,我们几个一听都说不中,我们说一车要120元,对方不同意,后来王某丁说就这么多土方,能挣多少钱,不中了给你们5000元钱算了,大家都说5000元钱不中,还是要求拉土方,下午我们七人又到了工地,王某丁说给你们一万元钱中不中,大家说中,然后王某丁给了我们一万块钱,钱交给了我,我把钱接住。……我们七人一起到我家,到家后点一下钱,不是一万元,是9800元,结果是程某某、韩某某、韩某老婆、老江老婆、大东每人1000元,给我1800元,剩余3000元在樊某七手中,樊某另外还有两个人,我也不知道是谁,分完钱后,樊某七说要给别人买两条烟,又从我这里拿走200元,我最后算是拿1600元。

2.被告人韩某某供述:

……我和王某甲等人敲诈光武路工地9800元,今天来投案自首……2009年9月25日上午8点半左右,我在庄上听说王某甲几个人到光武路工地上找活干,就喊上齐某某一块去看看啥情况,到工地后就看见王某甲、程某某、大东(大名不知道)、樊某某、王某丙也在工地上,王某甲说想在工地上拉土方,找施工方谈谈,王某甲和大东过去让工程某停下来,等施工方老板来了再说。10点左右,施工方老板开车过来了,王某甲过去和施工方老板谈,他们谈有20分钟左右,王某甲过来对我们讲,施工方不让拉,给5000元吸烟钱,我们都没表态。王某甲让我们下午3点左右来工地。下午3点左右,我们在车站路X路交叉口(庄边上)等齐某一起到施工工地,施工方正在施工,王某甲对正在施工的人员讲,你们先停一会,等你们老板来了再说,紧接着王某甲给施工方老板打电话让他过来,大约4点左右施工方老板过来了,王某甲过去和对方谈,我们在路边等,没多大一会,施工方老板带三、四个人和王某甲一起过来见我们,施工方老板在上衣口袋里掏出x元钱给王某甲,我们一起回到王某甲住处,王某甲查查只有9800元,我和齐某某、王某丙、大东、程某某每人1000元,樊某某也领1000元,她说还有2个人,每人也得1000元,她就拿了3000元(具体哪两个人是谁我不知道),王某甲也领1000元,剩下800元我们几个都说不分了给王某甲算了,我们拿到钱后都各自回家了。樊某某没有走,过后听说樊某向王某甲要200元,说是买烟钱,不知道给谁买的。

3.被告人程某某供述:

上个月下旬,我和王某甲等人参与敲诈勒索,今天来投案自首……我们四男三女在工地开工后去阻拦过两次,由王某甲出面和对方谈,最后说好不干活给一万元钱,钱是交到王某甲手中,当天晚上在我家,张大东把1000元送到我家给我。中间听说对方给的x元少两百元。

4.被告人张某乙供述:

……我来投案自首……因为涉嫌敲诈勒索……今年9月25日早上,我在刘庄车站路口喝糊辣汤看到王某甲、程某某、韩某某、樊某七、齐某某、王某丙他们六人往西去,我问他干啥去,他们说去找点活干干,我知道他们是去光武西路工地,我也跟着他们去了,到工地后我们商量了一下,我说咱们怎么上工地干活,王某甲说咱们把工地挡停了,然后再商量,我说行,然后我们七人就站在工地上车的前边,不让他们干,我们就坐在地上让他们的经理来,车上人给他们经理联系,过有半个小时,工地上的经理(王某丁)带了两个年青人来,王某甲、伟东跟着工地上经理到天一驾校西边一饭店里谈,当时谈的什么内容我不知道,后来王某甲出来说,工地上说拉一车土给60元,价位太低干不成,王某甲征求大家意见说不中了向他们要点钱算了,我们问给多少钱,王某甲说人家最多给5000元,我们大家都说不中,王某甲又去跟经理谈,经理说要的多了没有哩,这时正好也晌午了,我们几个说下午再来吧,然后我们七人都回家了。……下午我3点到工地,我到工地时其他六人已经到了,他们几个说经理一会就来,然后我们又让工地停工,经理来后,东升又去跟经理谈,经理说一车土60元钱是国家定的,你们也别嫌价低,我们都谈那不沾,经理又说给你们5000块钱,你们买盒烟吸,也别拦挡了,我们都说不中,最后经理说不中了给你们一万块钱,再不中你们想咋整咋整,然后东升又征求我们几个人的意见,我们说中啊一万就一万吧,经理掏一万块钱交给了王某甲,我们几个一起到王某甲家,王某甲和韩某某点了一下钱是9800元,樊某七说给队长张红喜和副队长樊某增每人1000元,东升1800元,我们6人每人1000元,分完钱我们都回家了。

5.被告人王某丙供述:

我因为敲诈勒索来投案自首……大约是9月下旬的一天,我村程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光武西路X路占了我们村的地,让我到工地去阻拦工程,说我村刘建想干这个活,我到工地后见到我村的樊某七和程某某、齐某某,还有同村的三个男的,名字我说不上来,共七个人不让工地施工,由我村的一个男的和对方工地上的人谈条件,我一共去过两、三次,最后听说对方给我们一部分钱,具体给多少我也不知道,我是通过我村一个男的给我1000元钱。

6.被告人齐某某供述:

我和王某甲等人阻拦光武路工地施工,我从中分取了1000元钱,我今天来投案自首……今年9月下旬的一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那天下午我老公的叔伯兄弟韩某某给我打电话,说王某甲想干光武西路的土方运输活,由王某甲出面领头,我们大家一块干,……樊某七、大东、王某瑞、小旗、王某甲、韩某某都在工地上,我们七个人到了工地以后,先挡着他们施工设备,阻拦他们施工,由王某甲出面去谈。具体怎么谈的我不知道,我们就在施工的现场坐着,拦着不让施工,过了一会儿王某甲给樊某七打了个电话,樊某七对我们说回家吧,然后我们就回去了。当天施工工地就停工了。隔了大概二、三天后,下午的时候,我又来到光武路的工地上,樊某七、大东、王某瑞、小旗、王某甲、韩某某都在场,我们还是在工地上坐着,过了一会儿,樊某七说回去,我们就走了。到了晚上大概六、七点的时候,樊某七给我打电话让到王某甲家,我到那里的时候,樊某七、王某瑞、韩某某也在场,其他的几个人已经走了。王某甲给了我1000块钱,说土方活咱们不干了,给的价钱太低,对方给我们的钱,给你分1000块。我就把1000块钱接过来拿住了。但是对方总共给多少钱我不知道,其他几个人分了多少钱我也不知道,我去王某甲家晚些,其他人应该已经给过了。

7.被告人樊某某供述:

我和王某甲等人敲诈光武路工地9800元,今天我来投案自首……一个星期前,也就是9月下旬的一天,市政公司承建光武西路X路工程,因为占的是我们瓦房庄的地,庄上的王某甲、程某旗、大东、韩某某、王某瑞、齐某某和我几个人自发商量到工地阻拦施工,想揽点活干,……当时主要是王某甲和对方一个小头头在谈,没谈成,我们到工地一共阻拦过两、三次,最后大约是9月X号,谈好给我们一万元,我们不再来工地找事,钱是给的王某甲,给钱时我离的远也没看见,后来王某甲清点后说少给200元,实际是9800元。钱拿回来后由王某甲分给我们,当时阻拦工程某我们去的是,四男三女,数我年龄大些,所以我提议这些钱应该给组长张红喜,副组长樊某增表示一下……王某甲自己得1600元,其他每人都是1000元,王某甲交给我3200元,由我再去给张红喜1000元,给樊某增1000元,剩200元准备买两条烟,若庄上有人问起这事时也好让让人。我拿到3200元后给张红喜和樊某增打电话说这事,他们都有工资,不在乎这点钱,明确表示不要,这2000元我准备告诉王某甲看怎么再分掉,还没来及说,公安已开始调查此事,我已把3200元赃款全数退出。

二、被害人王某丁陈述:

9月22日光武西路开工修建,当天瓦房庄有几名妇女在工地阻拦要求停工,说路占了他们庄的地,修路活应该他们干。当天停工半天,第二天又一天干不成活,他们还在阻拦,昨天工地还在施工,对方又组织有男女二十来人阻拦施工,我在八、九点赶到现场,我出面和对方协调,对方是瓦房庄的人,我问你们想干啥对方一个叫王某甲的说:“我们这活啥都能干,你们把机械统统撤走,这活我们干。”我说“这段路是市政四分公司竞标签过合同的,你们没有资质。”王某甲说:“车站北路都是我们干的,啥活都能干。”我说:“如果你们有车也可以来拉活,但我们是有合同的,不让我们干这活肯定不行。”王某甲说:“不行,这个工程某让我们干,你们停工。”昨天无奈之下,我们打110报警,北京路派出所民警到场劝导对方说阻拦施工违法,有问题可以协商,我们也表态,对方有车可以在同等价格下优先来拉活运输,当时也没有谈成。……今天上午王某甲给我打电话约我到工地谈,我说你们有什么车可以拉活,东风车运土5.5公里50-60元一车,王某甲说不可能,他说:“我们在车站北路拉2公里一百多元。”他说这个价明显高出市场价三、四倍,我们肯定不同意,我说:“你说这个价比我们合同价还高很多,我赔钱给你也达不到你的价。”王某甲说:“你嫌赔钱合同给我,让我们干,我们能把价格抬高。”我说:“我签的合同不可能让你干。”他说:“不让我们干,给我们拿一万元。”我说可以商量。他过去和他们的人商量后又过来说:“你们这路修得宽,一万元不行,得三万元。”我说我们也挣不了这么多钱,就没谈成,对方就走了。上午王某甲还说过一句:“我们实际也没有车,也是找别人的车来干的,钱少了干不成。”我当时说:“你没有车干什么活。”他说:“我们就是不想干活,就是来要钱。”今下午大约三点,王某甲又给我打电话说:“你们给钱不给不给就让再停工。”我说:“别让停工,我过去再商量。”刚说完这事,工地打来电话说对方已让停工。我赶到现场见到对方四男三女,我对王某甲说:“三万元太多。”王某甲说:“我也做了不少工作,钱降到一万元,给了,你们开工,不给,你们就别干了。”我说:“一万元还是多,不行你们找车来拉活吧。”王某甲说:“活我们不干,就是要钱。”我说:“给你一万元,你们能保证不再来找事”他说:“你给钱我们就不再来找事。”我就交给王某甲一万元现金,我让他打个条,他说:“我们收钱不打条,打条就不要了,你们还停工吧。”结果他收了钱也没打条,我们就又开工了。

三、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戊证言:

开工以后,瓦房庄的王某生领着一、二十人来到工地上,不让施工,挡住机器设备,让停工。王某生说这条路占着他们庄上的地了,得让他们干活。工地因此停了一天半,昨天工地又开始干了,王某生又喊了十几个人一起来到工地,有人站在挖土机前面挡住,有些人站在工地上,都拦住不让干活。王某生提出让机器全部撤走,由他组织人来干。这是他向负责工地施工的市政公司马伟经理提出来的,当时王某丁、我都在场,马伟对王某生说我们这是市政府工程,中标中的工程,你们不能干。王某生说这是我们庄的地盘,不管你们咋中标,这就得让我们干,不让我们干,你们谁也干不成,就得停工。当时马经理报了警,派出所110的同志来了以后,了解了情况,就对王某生他们说,这是市政府的工程,你们不能挡,有啥事你们可以协商,如果要是再无理阻拦施工就把人带走。王某生们听了以后带着他的人走了。到了下午的时候,王某生又领了七、八个人来到工地,他找到王某丁,说运输这活得让他干,王某丁说让你们拉可以,按照市场价,优先你们干,市场价是60元一车,5公里的路程。王某生说这个价太少,他们以前干的活2公里120元。王某生后来又提出60元一车他干不了,他们没有车,要是有车了还能干,找别人车来拉干不了,没有自己的利润。随后他又对王某丁说,算了我也拉不了,你给我们拿几个钱算了,要三万块。当时王某丁他们没协商成。今天上午王某丁又领着人来工地向王某丁要钱,双方在商量这个事,最后到今天下午说成给王某生一万元。今天下午王某丁在工地上给了王某生一万元,王某生接过钱以后说:“你放心,只要钱给我了,以后在这个地盘上不会有人再来挡了,要是有人我负责。”

2.证人胡某某证言:

9月23日9时左右,家住瓦房庄的王某生带领20人左右来到我们工地,紧接着我们老板王某丁亲自过去找王某生进行调解(当时我也在场),王某生讲他们家门口的活他们想干,我们老板说运输土方上按市场价优先考虑让他们干,谁有事谁拉,王某生说行,但是他要价太高,每车120元左右,我们按市场价每车50-60元左右,最终没有说成。11时左右,我们老板王某丁打110报警,北京路派出所前去协调,王某生对派出所民警讲他们家门口的活他们自己想干,派出所民警对我们双方讲,在不影响施工的情况下按市场价优先考虑当地老百姓,我们老板说行,派出所让我们自行协商解决。X号我们正常施工一天,X号上午我们又正常施工,上午9点钟左右,我们老板王某丁跟我一起到工地时,看见王某生带有七、八个人也在工地(其中有3个女的),我们刚下车,王某生直接过来对我们老板王某丁讲,他们没有事,让我们直接给他们拿点钱算啦,经过协商最终王某生向我们要一万元,我们老板王某丁说可以,回去再考虑考虑,接着我们都去了。下午14时30分左右,王某丁接到电话后,让我跟他一起又到工地,到工地后我们看到又停工,王某生们一伙七、八个人也在工地,我们刚下车,王某丁过去找王某生协商,咋协商的我不清楚,最后王某丁给王某生一万元现金,王某生接到后对王某丁讲以后瓦房庄这一带不会有人再阻拦施工,王某生拿到钱后他们一伙人走了。

3.收条一份:

王某丁于2009年10月1日出具的领条一份:从刑警队领走王某甲敲诈的一万元整。

上述证据,已在法庭上出示,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韩某某、张某乙、樊某某、程某某、齐某某、王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胁迫等手段敲诈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韩某某、张某乙、樊某某、程某某、齐某某、王某丙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甲、韩某某的辩解不能成立,被害人是在多次被阻拦停工的无奈情况下,为了使被告人不再阻拦施工,才提出给被告人拿钱,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法律特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韩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张某乙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被告人樊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被告人程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被告人齐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被告人王某丙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冯心霞

二零一零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张丰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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