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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孙某、曾某、梁某与某某农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曾某、孙某、曾某、梁某与某某农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XX省XX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7日作出(2010)X民一初字第XXXX号民事裁定,曾某、孙某、曾某、梁某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查认为:曾某、孙某、曾某、梁某针对自己购买的综合农场果林分场120平方米宅基地与某某农场所形成的拆迁补偿之诉,因某某农场不认可该地的买卖关系,同时在新世纪大道修路征收之后,该地已经无法用来作为宅基地使用。曾某、孙某、曾某、梁某在国家征用该地前后均没有与某某农场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本案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拆迁补偿安置纠纷的范围。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丽娟

审判员游玉霞

审判员熊伟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某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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