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荆某与郑州静源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赵某、张某、曹某转让合某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荆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兆宝,郑州市X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静源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回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史挥龙,河南新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荆某因与被上诉人郑州静源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静源公司)、赵某、张某、曹某转让合某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管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某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荆某的委托代理人刘兆宝,被上诉人静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曹某、赵某及其代理人史辉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曹某、赵某是静源公司的股东,张某是法定代表人。2009年11月20日,荆某与张某、曹某、赵某三人经过协商,就静源公司转让事宜达成一致,并签订转让协议一份,主要约定:静源公司陆拾万元整体转让给荆某,其中贰拾万元交给人民法院处理朱建涛案件,剩余肆拾万元交给三股东,按股份分配,打入各股东帐户。各股东收到钱后经营权转由荆某经营,并在7日内协助办理相关工商手续,转让款打入三股东帐户后此协议生效,同时办理工商手续,其余手续由法人负责。网吧财产包括五匹空调两台,三匹空调两台,电脑104台(包括收费机、监控、服务器),配套的桌子、沙发、大吧台一个,货架两个。此协议生效后,一切费用由荆某负责,此协议生效前,一切费用由原来的三股东负责。协议签订后,2009年12月30日荆某与赵某又签订一份证明:“本人与赵某股份转让协议一事,本人不愿接受赵某股份,因本人没钱接收赵某股份,为此原协议作废。此证明今日起生效。”荆某与赵某均予以签名。同日荆某还亲笔书写了另一份证明:“本人荆某与网吧股东签订的转让协议,本人没有给各股东打过一分钱,原协议一式四份作废。另本人没代公司还过一分钱的债务。”2009年12月19日赵某收到曹某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转存的人民币一十四万元。

另荆某当庭举证2009年12月18日其与曹某的协议一份:“关于收购郑州静源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一事,我荆某把静源网吧转让款40万元整交由曹某打入各股东帐户,其中张某14万元整,曹某13万元整,赵某14万元整,曹某打入各股东帐户时,网吧经营权转交给荆某。签字荆某2009年12月18日。”该协议上曹某书写:“同意接受荆某委托,代其办理将转让款支付给各股东事宜。曹某2009年12月18日。”赵某称该协议是事后伪造的,不认可。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荆某2009年12月30日书面表示协议作废,没代公司还过一分钱的债务,也没有给各股东打过一分钱,未按协议履行。与其提供的2009年12月18日协议内容相矛盾,根据时间先后应该确定2009年12月30日的证明是其最终真实意思的表示。荆某的行为充分说明该协议其未履行,违反了“转让款打入三股东帐户后此协议生效”的协议约定。该协议未生效以及荆某与赵某已协商解除该协议的事实,法院予以确认。法律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某。该协议未生效,且已协商解除,故不存在继续履行协议的问题。协议解除后,合某双方的权利义务终止。本案荆某未按协议履行,诉前已解除了该合某,故其起诉要求张某、曹某、赵某履行协议的诉请,无事实根据,法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某法》第四十五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及相关法律的之规定,判决驳回荆某的诉讼请求。诉讼费100元,由荆某负担。

荆某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1、2009年11月20日荆某与四被上诉人所签转让协议依法成立并生效履行。被上诉人均是静源公司的股东,与荆某协商一致转让,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转让协议真实、合某、有效。根据荆某与曹某协议,由曹某代为办理转让款支付事宜,二人的委托代办事项符合某律规定。2009年12月19日,曹某将赵某依照转让协议应得转让款x元存入赵某账户;庭审中,张某、曹某表示已收到赵某支付的转让款,根据约定,转让协议已生效,荆某履行了约定义务,转让协议已经开始履行。

2、赵某所提交的通知和证明系无效证据。赵某已于2009年12月19日实际取得经过曹某转账代付的荆某按转让协议支付给赵某的x元转让款;曹某在支付给赵某x元后未及时告知荆某,荆某对曹某已完成付款事宜根本不知情,误认为曹某还没办理付款事宜。在此问题上,荆某存在重大误解;赵某故意隐瞒已收到x元的重要事实,对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的上诉人夫妇采取夜里登门、吵、闹的手段,由于赵某的故意欺诈,又出于自身健康、名誉的考虑,荆某作出了错误的违背真实情况的意思表示。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上诉人2009年12月30日所作行为无效,基于此而形成的通知、证明均属无效。

3、荆某与赵某不能解除荆某与四被上诉人之间

的转让协议。荆某单方与赵某所为民事行为无效;合某当事人即另三被上诉人不同意解除协议;且赵某主张某除协议其目的在于侵吞由曹某代付的荆某应付转让款x元,严重损害了协议当事人一方的财产权益。

4、2009年12月30日证明与客观事实不符,且违背协议当事人即另三被上诉人的意愿及权益,另三被上诉人没有签字确认,事后也不予认可,协议当事人并未就解除转让协议协商一致,一审法院适用合某法第45条、第91条、第93条是错误的。

请求撤销管民二初字第1057字民事判决,支持荆某的诉讼请求。

静源公司及其负责人张某辩称:2009年11月20日荆某与我们几个股东所签转让协议依法成立应该得到执行。赵某得到了由曹某转交的荆某的转让款,原股东应该协助将静源网吧过到荆某名下。

曹某答辩称:2009年11月20日荆某与我们几个股东所签转让协议是有效的。荆某委托我向赵某支付转让款x元。

赵某二审答辩称:荆某一分钱转让款也没有支付。我收到的x元不是荆某的转让款,我认为是静源网吧应支付的经营利润。张某和曹某都没有得到荆某的转让款。原审判决是正确的。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荆某上诉认为其出资购买了静源网吧,但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履行了购买人的全部义务,且以书面形式表示他没有出过一分钱、并表示转让协议作废。荆某上诉请求证据不力,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荆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某军

审判员张某

审判员杨某国

二0一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王某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9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