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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a、李a诉上海A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岳a,男,汉族,住上海市××区××路×弄×号×室。

委托代理人赵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a,女,汉族,住上海市××区××路×弄×号×室。

委托代理人赵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A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区××路×号。

负责人刘a,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古a,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于2010年2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岳a、李a与被告上海A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龚立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岳a、李a诉称:原告通过被告的居间服务购买上海市××区××路×弄×号×室房屋。原被告双方约定中介费为人民币(下同)30,000元,房屋出售方税费由原告承担。由于被告对房屋买卖契税、营业税的法律规定和税收政策把握不准确,导致原告所承担的税费大幅增加。被告为完成该笔业务,同意中介费由30,000元减少为18,000元,并承诺将原告贷款的银行返点计10,000元在过户完成后30日内支付给原告。原告现已搬入系争房屋,并取得了房地产权证,并数次向被告催讨约定的银行返点10,000元,被告一直未予支付。原告故诉诸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上海A公司辩称:愿意与原告协商解决,但原告尚欠被告佣金21,500元,需与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抵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A公司于2010年3月3日前支付原告岳a、李a人民币10,000元;

二、原告岳a、李a于2010年3月3日前支付被告上海A公司剩余佣金10,000元;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上海A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龚立琼

书记员袁白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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