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驻马某市人民检察院以驻检刑诉【2009】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己、王某庚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驻马某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甲,男,52岁,汉族,住(略),系梁某志之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乙,男,45岁,汉族,住(略),系梁某志之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丙,男,43岁,汉族,住(略),系梁某志之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丁,男,40岁,汉族,住(略),系梁某志之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戊,男,35岁,汉族,住(略),系梁某志之子

委托代理人邱志鸿,河南豫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己,又名王某现、王某,男,生于1964年4月9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1990年11月10日被上蔡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外逃)。2009年3月10日被新疆奎屯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抓获。2009年3月19日被上蔡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某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宋某华、马某云,驻马某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王某庚,又名王某地,化名王某华,男,生于1957年7月8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故意伤害1990年11月10日被上蔡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3年7月17日被上蔡某公安局执行逮捕。2003年9月17日被上蔡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09年3月10日被新疆奎屯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抓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09年3月11日经上蔡某人民检察院批准,2009年3月19日被上蔡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某看守所。

辩护人景某某,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驻马某市人民检察院以驻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己、王某庚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审理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梁某丁、梁某戊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驻马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某亮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丁及其委托代理人邱志鸿,被告人王某己及其指定辩护人宋某华、马某云,被告人王某庚及其辩护人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驻马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0年9月13日15时40分许,(略)委六组新当选的村X组长梁某志在群众大会上向村民发放“小麦品种介绍”广告,被告人王某己因发广告的事与梁某志发生争执。王某己与二哥王某、父亲王某(已去世)、大哥王某庚一起殴打梁某志,致梁某志倒地身亡。经检验,梁某志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胸部,造成双侧肺广泛性出血,水肿,胸主动脉破裂大失血死亡。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王某己、王某庚的供述,证人王某、王某(已去世)等人的证言,书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刑事技术鉴定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己、王某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197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人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共计25万元。

被告人王某己辩称,其没打梁某志。

被告人王某己的辩护人辩称,王某己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认罪态度好,应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庚辩称,其没打梁某志,是其父亲王某打的。

被告人王某庚的辩护人辩称,王某庚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没前科,取保后没犯罪,主观恶性小且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己、王某庚与被害人梁某志同属(略)六组村民。1990年9月13日下午1时许,(略)委六组召开群众大会,宣布新当选的组长。下午3点40分左右,会议结束后,新当选组长梁某志向村民分发“小麦品种介绍”广告,由于当时广告数量不够,不足每家一份,被害人梁某志就按两家一份广告来分发。被告人王某己要了一份后,又要第二份,被害人梁某志不给,二人遂发生争执。此时,王某己的二哥王某、父亲王某(已去世)、大哥王某庚过来帮忙,一起殴打被害人梁某志,梁某志的儿子梁某甲、梁某乙也上去参与打架,双方打在一起。而后,双方被同村在场的其他村民拉开,被害人梁某志却在被拉开后不久倒地死亡。经检验,梁某志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胸部,造成双侧肺广泛性出血,水肿,胸主动脉破裂大失血致人死亡。

2003年7月17日被告人王某庚被上蔡某公安局执行逮捕,2003年9月17日被上蔡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09年3月10日被新疆奎屯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抓获。2009年3月10日,新疆奎屯市公安局在该市将王某庚抓获,在该局办案干警的劝说下,王某庚又领该局办案干警到王某己、王某家,将王某己抓获。

民事部分查明,1990年被害人梁某志被害时,其母韩雪花75岁,于1998年11月25日去世,其子梁某戊X年X月X日出生,属未成年。2008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3044元,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x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某己的供述:我叫王某,户籍上是王某己,还叫王某现。1990年农历7月份,梁某志是我们新当选的组长,那天下午二三点钟我们组开会,梁某志给我们组发小麦品种的单子,梁某志给我家发一张,我又向他要,他说每户一张已经发了,我说我们弟兄几个分家了,非再要一张,梁某志不给,我就和他吵。我二哥王某就上去打梁某志,我和我大哥王某庚也上去和梁某志厮打。梁某志的儿子梁某甲、梁某乙也上去和我们厮打,我父亲王某也上去和梁某志拉扯。打有十来分钟后被在场的人拉开,我就走了。听说梁某志死了,我就跑到陕西,1991年又到了新疆。

我二哥王某先打,其次是我,紧接着是我大哥王某庚,最后是我父亲王某。我们用拳头和脚打的,没有用其他东西。我往梁某志胸部打几拳。王某、王某庚和我父亲也是往梁某志身上乱打,主要也是打胸部,打几下我说不了。另外,我记得王某庚和梁某甲打了。我和王某打的时间长,我打的时间最长,有五六分钟,王某打有四五分钟,王某打的比王某庚长一点,王某庚没打几下。

2、被告人王某庚的供述:我叫王某庚,又名王某地,王某华。因为1990年收玉米时我家和俺村的梁某志家打架的事,2003年我被上蔡某公安局关押两个月。

那天下午,我们六组的开会,当时我赶集去了,回来看见梁某志在发种麦技术的表子,他给我家发了一张,我弟王某己说他和我父亲分家了,非要一张,梁某志不给,二人发生争吵,我二弟王某也过去和梁某志吵。接着王某己、王某和梁某志厮打。梁某志的儿子梁某甲、梁某乙也上去和王某、王某己厮打,我父亲过去和梁某志厮打。我上去把梁某志打两拳,被人拉开后就不打了。梁某志回家后又出来,走到刘某权家东南角时倒在地上,下午四五点,听说梁某志死了,当天我就跑了。

我们用拳头打的,没用其他东西。开始我离现场较远,没看清王某、王某己咋和梁某志打的。王某、王某己和梁某志、梁某甲、梁某乙打的有五六分钟,我和梁某志打的有两分钟,打几下记不清了。我记得我朝梁某志头顶上打一拳,胸部两侧的肩膀处各打一下,其他地方记不清了。

王某、王某己先打的,接着是我父亲,最后是我。

3、证人王某辛证言:2003年4月17日我被乌苏市公安局抓获后被带回,一块带回的还有我哥王某庚。具体日期记不清了。当时我们组梁某志发“小麦种植科学普及单”,每户一份,没给我和俺弟,俺哥问他为啥没有我和老三的,梁某志说“老三不给。”我过去问为啥不给,梁某志三个儿子就围着我打,后来被王某某、朱某某拉开了,我就回去了。梁某志和我父亲王某两人打的,我没打梁某志,我哥王某庚谁都没打。我刚到我房子跟前,我老婆对我说“人倒来。”我一听很害怕,就躲到庄稼地里二三天,之后就一个人到新疆了。我走后一次也没回来过,我后来听我老婆说梁某志倒地后没抢救过来就死了。

4、证人王某(已去世)1990年9月15日的证言:1990年9月13日下午,我组召开群众会宣布队长,梁某志当选为队长。下午3点多,梁某志发小麦品种介绍布告,我儿子王某己问梁某志要,梁某志不给,说两家一张。王某己说:俺三户你不给两张吗说着硬夺过来一张。全志用布告卷成筒朝王某己身上摔一下,王某上去说:“你咋那么厉害,为啥打人。”说着上去和梁某志撕扯,王某己、王某庚也上去了,梁某志的儿子梁某甲、梁某乙也上去打,我也上去和全志撕扯了,但没打他。

打架有一根烟的工夫被拉开,梁某志继续和王某论理,又有一根烟工夫,梁某志突然倒地,后来医生说不中了。打架时没拿东西。

我家王某己、王某庚、王某和我参与打梁某志了。梁某志那边有梁某志、他儿子梁某甲、梁某乙和一个我不认识的人。什么也没拿,都是用拳头打的。他们都乱打,我也没看清打在什么地方。

5、证人梁某乙的证言:昨天中午全组开会,我父亲梁某志当选为村X组长。后来我父亲拿着“小麦品种介绍”往各家发,一家一张不够,说的是王某和他儿子王某己两家一张。给了王某己一张后,他说还要一张,我父亲不给他,王某己从我父亲手里夺了一张,也夺烂了,他夺走之后把纸撕碎扔地上,之后,就骂我父亲,接着上前跟俺大支巴,王某上前就打俺父亲,后王某庚、王某也上前围住俺父亲打。我和我哥看不上去了,就上前和他们打。我拦住王某己,我哥和王某厮打,王某和我哥打了后,又去打我父亲,我看见他往俺父亲头上打,具体打哪我没看见。我正和王某己支巴时,一扭脸看见我父亲躺在地上。我骑车去找医生,在路上碰见医生姚某,我兄弟已经把他喊来了,也没抢救过来了。有没有人拉架我没注意,最后王某财拉的我。王某己先打的我父亲,王某接着上前打,后来王某庚和王某也上前打父亲。

6、证人梁某甲的证言:王某己从我父亲手里把材料夺走撕烂,我父亲说他不讲理,并对他批评,王某张口就骂,抬手就打,王某用捶打我父亲的头,王某庚、王某等父子上前也打我父亲。我看他们几个打我父亲,上前劝阻无效也参加了打架。我主要用拳和王某己打了几分钟。王某中间也打了我几拳,总共打有十来分钟,后来我父亲就躺地下了。我们随即请了当地医生张志昆、姚某,人已经不中了。我们双方都没拿东西。打我父亲的主要是王某,其次是王某庚和王某己。

王某和我父亲打的凶一点,时间长一点,其次是王某己,最后是王某庚。王某没有和我父亲打。当时我家有我父亲、二弟梁某乙及四弟梁某丁和我。梁某丁没有参与打架。

7、证人梁某丁的证言:当时是下午2点钟左右,我们组在庄中间的空场子开会,开会期间可能因为分啥东西,可能不太公平,王某还有他儿子王某、王某庚、王某己不愿意了,与我父亲梁某志发生矛盾,王某、王某庚上去打我父亲,当时我哥梁某甲、梁某乙见我父亲被人打了,也上去打,开会的群众就去拉架,我也上去拉我父亲,我父亲用胳膊把我甩一边去了。大概持续了有七八分钟,我父亲就倒在了地上不动了,王某、王某庚、王某己三个见我父亲倒地后就都跑了。我们去找村医生检查,也没抢救过来。他们几个往我父亲身上乱捶乱踢,具体打的哪里记不住了。

那天我刚领了大学通知书。因为发广告纸我父亲先与王某己发生争吵,王某也去和我父亲吵,后就打我父亲,王某己也上去打我父亲,接着王某庚、王某也参与了打架。王某往我父亲胸部、头部打的多些。王某庚和王某己也往我父亲上身部位用拳乱打,他俩比较起来王某己打的多些,他和王某打的差不多,王某庚打的最短。王某当时是参与打架还是拉架我没看清。

8、证人刘某壬的证言:王某先上去打梁某志,接着王某庚、王某己也上去打。梁某甲见打他父亲也上去和王某弟兄三个打,王某也参与了厮打,梁某乙最后也上去打了。打有半个小时左右被拉开。梁某志被拉开后一会儿就死了。王某主要往梁某志胸部和头上打的,腰部和背部也打了。左右两边的胸部都打了。王某庚、王某己也往梁某志上身部位乱打,头部、胸部、肩膀、背上都打了。我看见王某往梁某志后肩膀处打两拳,打后王某在一边拉住梁某甲。我记得事情是王某引起的,王某先下手打的,其次是王某庚、王某己,王某和王某己对梁某志打得多一点,王某庚少一点。

当时打架的地方离我家有二十多米远,从我家屋后能看到打架现场。打架时梁某丁也在现场,他在打架现场的东边站着,没有参与打架。

9、证人刘某癸的证言:王某己从梁某志手里夺了一张宣传单,王某骂了梁某志后就上去打,他父亲王某、兄弟王某己、王某庚也去打梁某志。打有一根烟工夫,好多人拉开,我就回家了。王某庚一上前打,梁某甲、梁某乙就上前和王某父子四人打,怎么打的我没看清。

10、证人刘某某的证言:王某己向梁某志多要了一张小麦品种介绍,梁某志又给了他一张并哼了一声,王某己问他哼啥。梁某志说我该哼。王某上来朝梁某志头上打了一拳,王某庚、王某己也围住梁某志打。梁某志的两个儿子也上去了。打有一会儿,被人拉开。过了一会儿,梁某志突然倒地,有人喊医生,一检查说不中了。

11、证人刘某某的证言:我看见打架后就往打架现场去,到跟前看见王某、王某庚、王某己三人围住梁某志打,都是用拳头往腰里、头上打,王某也在跟前吆喝,打没打我没看清。他们打着往东走着,谁说一声全志躺那了。我过去看到全志倒在地上没气了。我看到梁某甲后来和王某打,梁某乙我没看到打。

打的最凶的是王某和王某己,他俩当时都往梁某志腰里和头上打。王某庚在梁某甲下手后是和新民打的,他也打梁某志了,不过没有王某、王某己打的狠。

1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王某己和梁某志因为小麦品种介绍的事吵开了,吵着吵着王某就动手和全志打开了,全志家的孩子护着全志从沟南到沟北,王某和王某己、王某庚、王某也到沟北的土路上继续和全志打。我将厮打中的王某庚和梁某乙拉开了,梁某志、梁某甲、王某、王某己、王某在南边也被拉开了。之后我就走了,后来听说全志不中了。

1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他们几个打梁某志了。王某己从梁某志手里夺了一张布告后,梁某志用布告卷的筒子朝王某己摔了一下,王某动手朝梁某志身上打了一拳,随后王某己、王某围住梁某志拳打脚踢,用拳打梁某志的腰部,梁某志的两个儿(梁某甲、梁某乙)子见他爹挨打也上去了,王某庚、王某也上去厮打。没打多长时间被人拉开了。王某和梁某志继续论理,有一根烟工夫,梁某志突然倒地,后经村里医生检查死亡。

记得王某先和梁某志打的。王某用拳往梁某志上身前面胸部那一片打的多一点。用脚往梁某志身上哪个部位打记不清了。王某庚、王某己谁先下手打的记不住了。他们也用拳往梁某志上身前面胸部那一片和其他地方乱打,用脚往梁某志身上乱踢。王某打的多些。梁某甲、梁某乙和王某弟兄三个互相往对方身上乱打。

第一次说假话是因为当时我害怕,再说我和王某家是爷们,我和梁某志家是邻居,谁也不想得罪。当时参与打架的王某家有王某、王某庚、王某己,他们三个都和梁某志打了。梁某志家有梁某志、梁某甲、梁某乙。王某没有和梁某志打。

14、证人王某彬(同村村民)的证言:因为小麦广告的事王某先和梁某志争吵并厮打,打没几下被群众拉开。王某上前说:看他排场啥打给他打。他的三个儿子王某、王某庚、王某己就上前围着梁某志打,王某在一边协和着。打有一二十分钟被人拉开,没多大会儿,梁某志就倒地了。梁某甲把村医生喊过来时梁某志已经不行了。

他们都是用拳头往对方身上胸部、肚子和头部乱打,胸部和头部打的多些。我记得梁某甲在场,梁某志家的其他人是否在场记不住了,梁某甲打没打想不起来了。

15、证人朱某某、王某某、石某某、李某某、宋某某、马某、王某某的证言证实的内容和上述证言基本一致。

16、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在家吃饭时,梁某志的爱人赵秀荣到我家让给梁某志看病,我到现场后见心脏、脉都停了,就说不行了。

17、证人姚某某证言:证明梁某乙让去给梁某志看病,经检查,心脏、呼吸停止,脉搏、颈动脉全无。采取了一些抢救措施均无效。

18、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打架中心现场位于张宇村南,刘某栓门南的东西村道上,尸体位于东西路路南侧近靠三角坑,现场距刘某栓住处27米,距南三角坑1米,距东坟地18米,尸体所在位置正对准往北去的一条宽2.6米的小路,尸体所在的东西路宽是4米,中心现场距转弯处小楠树4米处。尸体未动,尸体头朝东,脚朝西。

19、上蔡某公安局上检【90】刑技医字X号刑事技术鉴定书:梁某志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胸部,造成双侧肺广泛性出血,水肿,胸主动脉破裂大失血致人死亡。

2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庚、王某己,被害人梁某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梁某丁、梁某戊的身份等基本情况。

21、新疆奎屯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2009年3月10日,河南省上蔡某公安局刑警大队通过公安协助平台与该市警方联系,称他们辖区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王某己、王某、王某庚有可能在我们当地,我们问有手续没有,上蔡某方称王某己是网上追逃,王某、王某庚的手续正在办理中。当天下午,我们在清查户口时发现有一名叫王某华的人身份不明,经过与上蔡某方联系,上蔡某方称王某庚曾在新疆改过名字叫王某华。我们就把王某庚带到刑警队进行讯问,王某庚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我们的劝说下,王某庚又领我们到王某己、王某家,后将王某己抓获。2009年3月11日,上蔡某方将王某庚的逮捕证给我们传真过来。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己、王某庚因琐事和被害人梁某志发生纠纷,伙同他人与被害人梁某志发生厮打并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己引发事端,而后王某己和王某庚等人积极参与殴打并致被害人死亡,二被告人均是主犯。二被告人提出“其没有殴打被害人梁某志,是其父王某打的”及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王某己、王某庚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认罪态度好,应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和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王某庚的辩护人提出“王某庚没前科,取保后没犯罪,主观恶性小且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减轻处罚”的辩护理由,和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但根据全案具体情况,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己、王某庚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经济损失,梁某乙等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请求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其他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具体赔偿丧葬费x元(x元÷2),被抚养人生活费x元(3044元×2÷2+3044元×5),共计人民币x元。

根据被告人王某己、王某庚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197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王某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10日起至2023年1月9日止)。

三、被告人王某己、王某庚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梁某丁、梁某戊丧葬费x元,被抚养人生活费x元。共计人民币x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

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宋某华

审判员崔小虎

审判员吴德河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某龙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8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