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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以驻检刑诉(2009)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乙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生于河南省汝南县,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5年5月20日被批准逮捕(外逃),2009年4月18日被抓获,同年5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赵某某,河南熙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以驻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乙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某检察员秦娟、吕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乙及其辩护人赵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4年10月20日凌晨,被告人黄某乙伙同张长法、魏某某(二人均已判刑)、张某戊、代某某(二人另案处理)等人窜至平舆县X乡,盗割该乡X村至小刘营间的100对通信电缆线450米,出售后所得赃款伙分。经评估,被盗电缆线价值5022元。

2、2004年10月26日夜,被告人黄某乙伙同张长法、王某丙、王某丁(二人均已判刑)等人窜至确山县X镇,盗割该镇X村四座楼组东200对通信电缆线120米,出售后所得赃款伙分。经评估,被盗电缆线价值1848元。

3、2004年10月30日夜,被告人黄某乙伙同张长法、王某丙、王某丁、许某某(另案处理)、代某某窜至确山县X镇,盗割黑刘庄村X对通信电缆线500米、200对通信电缆线500米,出售后得赃款伙分。经评估,被盗电缆线价值x元。

4、2004年11月一天夜,被告人黄某乙伙同张长法、王某丙、王某丁、许某某、代某某等人窜至确山县X镇,盗割该镇三宗寺至汪庄间400对通信电缆线40米,出售后得赃款伙分。经评估,被盗电缆线价值1176元。

5、2004年11月9日夜,被告人黄某乙伙同张长法、王某丙、代某某、张某戊、许某某等人窜至平舆县X乡,盗割该乡X村至小刘营间100对通信电缆线300米,出售后得赃款伙分。经评估,被盗电缆线价值3348元。

6、2004年11月12日夜,被告人黄某乙伙同张长法、王某丁等人窜至平舆县X乡,盗割该乡X村丁营组X对通信电缆线250米、100对通信电缆线250米,出售后得赃款伙分。经评估,被盗电缆线价值7480元。

7、2004年11月19日夜,被告人黄某乙伙同张长法、王某丙、魏某某、王某、王某庚、董卫中(后三人另案处理)、许某某、代某某、张某戊等人窜至汝南县X乡,盗割辛集至张坡间200对通信电缆线900米,出售后得赃款伙分。经评估,被盗电缆线价值x元。

8、2004年11月22日夜,被告人黄某乙伙同张长法、王某丙、张某己(另案处理)、许某某、代某某等人窜至确山县X乡,盗割该乡X村至高庄间200对、100对的通信电缆线,因被发现未果。经评估,被盗割的电缆线价值1173元。

9、2004年11月24日夜,被告人黄某乙伙同张长法、王某丁等人窜至平舆县X乡,盗割该乡X组的200对通信电缆线150米,100对通讯电缆线150米,出售后得赃款伙分。经评估,被盗电缆线价值4488元。

10、11、2004年11月26日夜、28日夜,被告人黄某乙伙同张长法、王某丙、许某某、张某戊、张某己、代某某等人先后二次窜至平舆县X乡,盗割任白村至刘寨间通信电缆线100对500米、100对700米,出售后得赃款伙分。经评估,被盗电缆线价值x元。

12、2004年12月1日夜,被告人黄某乙伙同张长法、魏某某、张某戊、代某某等人窜至平舆县X乡,盗割该乡X村委北100对通信电缆线470米,出售后得赃款伙分。经评估,被盗电缆线价值5245元。

13、2004年12月5日夜,被告人黄某乙伙同张长法、王某丙、张某己、代某某、许某某、张某戊等人,窜至平舆县X乡,盗割该乡X村至刘寨间100对通信电缆线700米,出售后得赃款伙分。经评估,被盗电缆线价值7644元。

14、2004年12月11日夜,被告人黄某乙伙同张长法、魏某某、张某戊、代某某等人在汝南县X乡X村西夏屯学校附近,盗割通信电缆线100对230米、50对460米、30对230米,出售后得赃款伙分。经评估,被盗电缆线价值5983元。

15、2004年12月20日夜,被告人黄某乙伙同张长法、魏某某、张某戊、代某某、许某某等人窜至平舆县X乡,盗割刘桥村委附近200对通信电缆线140米,出售后得赃款伙分。经评估,被盗电缆线价值2864元。

16、2005年1月1日夜,被告人黄某乙伙同张长法、魏某某、王某丙、张某戊、许某某、代某某等人窜至平舆县X乡,盗割杨桥村X对通信电缆线480米,出售后得赃款伙分。经评估,被盗电缆线价值x元。

17、18、2005年1月初一天夜、1月8日夜,被告人黄某乙伙同张长法、魏某某、王某丙、张某戊、许某某、代某某等人先后二次窜至平舆县X乡,盗割杨桥村叶庄附近400对通信电缆线1860米,出售后得赃款伙分。经评估,被盗电缆线价值x元。

19、2005年1月,被告人黄某乙伙同张长法、魏某某、张某戊、许某某等人,先后三次窜至平舆县X乡X村委附近,盗割200对通信电缆线1800米、100对通讯电缆线540米。经评估,三次被盗电缆线价值x元。

20、2005年1月19日夜,被告人黄某乙伙同张长法、魏某某、王某丙、王某庚、许某某、代某某等人窜至汝南县X乡,盗割该乡黄某至崔屯间200对通信电缆线700米,出售后得赃款伙分。经评估,被盗电缆线价值x元。

21、2005年1月20日夜,被告人黄某乙伙同张长法、王某丙、王某丁、许某某、代某某、魏某某等人窜至汝南县X乡,盗割该乡黄某至崔屯间200对通信电缆线490米、100对通讯电缆线490米,出售后得赃款伙分。经评估,被盗电缆线价值x元。

22、2005年2月4日夜,被告人黄某乙伙同张长法、魏某某、张某戊、李某某、王某辛(后二人另案处理)等人窜至确山县X乡,盗割董庄村通信电缆线400对500米,出售后得赃款伙分。经评估,被盗电缆线价值x元。

23、2005年2月10日夜,被告人黄某乙伙同张长法、魏某某、张某戊、李某某、王某辛窜至确山县X乡X村胡庄组,盗割400对通信电缆线190米、200对通讯电缆线150米,出售后得赃款伙分。经评估,被盗电缆线价值7232元。

24、2005年2月11日夜,被告人黄某乙伙同张长法、魏某某、张某戊、李某某、王某辛窜至确山县X乡X村,盗割胡庄组至前胡庄间400对通信电缆线300米、200对通讯电缆线300米,因被发现未运走。经评估,被盗割的电缆线价值x元。

25、2005年2月20日夜,被告人黄某乙伙同张长法、魏某某、李某某、张某戊、许某某等人窜至正阳县X乡X街X路北,将200对通信电缆线砍断,因路边过往车辆多害怕被人发现而放弃。经评估,该砍断的电缆线价值617元。

26、2005年2月20日夜,被告人黄某乙伙同张长法、魏某某等人窜至正阳县X乡X村附近,盗割通信电缆线30对450米、50对450米、100对900米,出售后得赃款伙分。经评估,被盗电缆线价值8451元。

27、2005年2月28日夜,被告人黄某乙伙同张长法、魏某某、李某某、张某己、代某某、王某辛等人窜至确山县X镇X村尚刘庄附近,盗割200对通信电缆线12空,出售后得赃款伙分。经评估,被盗电缆线价值x元。

28、2005年3月6日前,被告人黄某乙伙同张长法、魏某某、张某戊、李某某、许某某等人先后三次窜至确山县X镇X村黄某附近,盗割200对通信电缆线2680米。经评估,被盗电缆线价值x元。

29、2005年3月8日凌晨,被告人黄某乙伙同张长法、魏某某、李某某等人分两次盗割确山县X镇X村小磨顶西200对通信电缆线450米,因被发现,未将赃物运走。经评估,被盗割的电缆线价值7025元。

30、2005年3月22日夜,被告人黄某乙伙同张长法、魏某某、许某某、张某己等人窜至正阳县X乡X村王某塘东,盗割200对通信电缆线300米,出售后得赃款伙分。经评估,被盗电缆线价值3285元。

31、2005年3月24日夜,被告人黄某乙伙同张长法、魏某某、王某丙、许某某等人窜至正阳县X镇,盗割粮所至小李某间200对通信电缆线600米、100对通讯电缆线180米,出售后得赃款伙分。经评估,被盗电缆线价值7671元。

32、2005年3月27日夜,被告人黄某乙伙同张长法、魏某某、王某丙、张某己、许某某窜至正阳县X乡X村大陈庄,盗割通信电缆线200对400米、100对400米,出售后得赃款伙分。经评估,被盗电缆线价值6824元。

33、2005年3月29日夜,被告人黄某乙伙同张长法、魏某某、王某丙、张某己、许某某等人窜至正阳县X乡X村,盗割200对通信电缆线650米,出售后得赃款伙分。经评估,被盗电缆线价值6058元。

34、2005年3月30日夜,被告人黄某乙伙同张长法、魏某某、王某丙、许某某等人窜至正阳县X乡,将大林街X村间200对通信电缆线砍断,因报警器报警即逃走。经评估,砍断的电缆线价值932元。

35、2005年4月2日夜,被告人黄某乙伙同张长法、魏某某、张某己、许某某等人窜至正阳县X乡,砍断彭大桥南200对通信电缆线300米,因通信电缆防盗系统报警,后逃走。经评估,被砍断的电缆线价值5592元。

公诉机关为证实其指控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同案犯的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书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乙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提请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黄某乙对指控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某乙的辩护人意见:被告人黄某乙归案后自愿认罪,并主动揭发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有四起盗窃价值x元未遂。建议对被告人黄某乙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2004年10月20日凌晨,被告人黄某乙伙同张长法、魏某某(二人均已判刑)、张某戊、代某某(二人另案处理)等人窜至平舆县X乡,盗割牛庄村至小刘营间100对通信电缆线450米,出售后所得赃款伙分。经评估,被盗电缆线价值5022元。

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有:

1、被告人黄某乙供认了以上事实。

2、同案犯供述

(1)张长法供述其与代某某、张某戊、黄某乙、魏某某,由魏某车到该处,许、张上杆砍断电话线,其余几人在下面拉,偷100对9空。由魏某车到驻马店卖给李某富,得两千多元,每人分近400元。

(2)魏某某供述张长法、代某某、张某戊、黄某乙坐其的车到该处盗割100对450米后打电话让其开车去接。后拉到驻马店卖给老李。

3、证人程令启报案证明:牛庄村委小刘营后的电缆线被盗割100对9空450米。

4、价格鉴定书证实了被盗通信电缆线的价值。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查证属实,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二)2004年10月26日夜,被告人黄某乙伙同张长法、王某丙、王某丁(二人均已判刑)等人窜至确山县X镇X村四座楼组东,盗割200对通信电缆线120米,出售后所得赃款伙分。经评估,被盗电缆线价值1848元。

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有:

1、被告人黄某乙供认以上事实。

2、同案犯供述

(1)张长法供述其和黄某乙、王某丁、王某丙四人步行到该处,其垫着黄某乙上的杆,搞200对两空多。剥皮后黄某乙、王某丁卖给李某富,得款1000多元,每人分二三百元。

(2)王某丙供述的内容与张长法供述的内容一致。

3、证人刘保华证明:凌晨报警器响,经查刘店四座楼村东通信电缆线被盗200对2空,约120米。

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了电缆线被破坏的情况。

5、书证

(1)受案登记表显示了报案情况。

(2)网通公司证明被盗电缆线120米。

6、价格鉴定书证实了被盗通信电缆线的价值。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查证属实,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三)2004年10月30日夜,被告人黄某乙伙同张长法、王某丙、王某丁、许某某(另案处理)、代某某窜至确山县X镇X村,盗割通信电缆线100对、200对的各500米,出售后得赃款伙分。经评估,被盗电缆线价值x元。

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有:

1、被告人黄某乙供认以上事实。

2、同案犯供述

(1)张长法供述其与王某丁、王某丙、许某某、黄某乙、代某某六人租三轮车到该处,由王某丙、许某某事先踩点,代某杆砍断,其几人在下面拉。搞200对、100对的10空。许某系李某富,李某王某丁家拉走。卖7000多元,平分。

(2)王某丙供述的内容与以上供述一致。

3、证人赵某涛证明:用户反映电话不通,后发现电话电缆线被盗割10空,每空50米,一根100对,一根200对。

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位于留庄镇黑刘庄与张岗之间,200对线头为刀砍截面,100对电缆线为破坏钳剪断。现场地面有剪断的两根钢丝,线杆上有脚爬的痕迹。共被盗10空(100对和200对各一根)。

5、价格鉴定书证实了被盗通信电缆线的价值。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查证属实,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四)2004年11月一天夜,被告人黄某乙伙同张长法、王某丙、王某丁、许某某、代某某等人窜至确山县X镇,盗割三宗寺至汪庄间400对通信电缆线40米,出售后得赃款伙分。经评估,被盗电缆线价值1176元。

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有:

1、被告人黄某乙供述其在平舆、确山、汝南、正阳都偷过电缆,对确山不熟,记不清的以张长法他们说的为准。

2、同案犯供述

(1)张长法供述其与王某丁、王某丙、许某某、黄某乙、代某某六人到该处,许某杆,砍断400对一空,后卖给李某富,得500多元,每人分几十元。

(2)王某丙供述:是张长法开着三轮车去该处盗割的。

3、证人陈永亮证明:接到报警称电缆线被盗割,后发现400对的被盗不到1空。

4、价格鉴定书证实了被盗通信电缆线的价值。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查证属实,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五)2004年11月9日夜,被告人黄某乙伙同张长法、王某丙、代某某、张某戊、许某某等人窜至平舆县X乡,盗割牛庄村至小刘营间100对通信电缆线300米,出售后得赃款伙分。经评估,被盗电缆线价值3348元。

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有:

1、被告人黄某乙供认了以上事实。

2、同案犯供述

(1)张长法供述其与代某某、黄某乙、张某戊、许某某、王某丙六人骑自行车到该处,许、张上杆砍断线,其余几人在下面拉,弄X对的6空,剥皮抽铜线,由魏某某开车卖给李某富,得一千多元,每人分200多元。

(2)王某丙供述的内容与张长法供述的内容一致。

3、证人程令启报案证明:电缆线被盗割100对6空。

4、价格鉴定书证实了被盗通信电缆线的价值。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查证属实,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六)2004年11月12日夜,被告人黄某乙伙同张长法、王某丁等人窜至平舆县X乡,盗割丁营村X组通信电缆线200对、100对的各250米,出售后得赃款伙分。经评估,被盗电缆线价值7480元。

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有:

1、被告人黄某乙供述其和张长法、张某戊、代某某等人在该处盗电缆线,偷多少、分多少钱记不清了。

2、同案犯张长法供述其和黄某乙、王某丁、代某某、许某某、张某戊六人到该处盗电缆线200对、100对的5空,卖给李某富,得2000多元,平分。

3、证人郭红星、网通公司证明:该处电缆线200对、100对的被盗割各250米。

4、价格鉴定书证实了被盗电缆线的价值。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查证属实,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七)2004年11月19日夜,被告人黄某乙伙同张长法、王某丙、魏某某、王某、王某庚、董卫中(后三人另案处理)、许某某、代某某、张某戊等人窜至汝南县X乡,盗割辛集至张坡间200对通信电缆线900米,出售后得赃款伙分。经评估,被盗电缆线价值x元。

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有:

1、被告人黄某乙供认了以上事实。

2、同案犯供述

(1)张长法供述:王某丙、许某某先踩点,后与其、黄某乙、魏某某、张某戊、王某庚、代某某、董卫中、王某十人,魏、董、许某面包车,到和孝新集街。许、张上杆卸铁夹板、砍电话线,其余几人在下面拉,盗200对的9空。后卖给老李,得七千多元,每人分700元左右。

(2)王某丙供述的内容与张长法供述的内容一致。

(3)魏某某供述其十人开三辆车到舍屯街上,其看着许某面包车,其余九人坐董的车到偷电缆线的地方后,董又过来和其一起看车。后开车接电缆线卖给驻马店老李。张长法给其200元。

(4)董卫中供述:其十人带钳子、砍刀、木板、矿灯,偷后在作案现场附近的柏油路边,往车里装电缆线。

3、证人杨喜、李某洋、网通公司证明:1999年启用的新集至张坡的电缆线被盗200对900米。

4、价格鉴定书证实了被盗通信电缆线的价值。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查证属实,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八)2004年11月22日夜,被告人黄某乙伙同张长法、王某丙、张某己(另案处理)、许某某、代某某等人窜至确山县X乡,盗割凡店村至高庄间200对、100对的通信电缆线,因被发现未果。经评估,被盗割的电缆线价值1173元。

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有:

1、被告人黄某乙供述:其与张长法、王某丙、许某某、代某某等人到确山县X乡偷电缆,其负责望风,正砍时有人来,其给张长法他们打电话后一起跑了,电缆线没偷走。

2、同案犯供述

(1)张长法供述其与许某某、王某丙、黄某乙、代某某、张某己六人,代某着租的三轮车,到确山县X乡凡店,张上杆把线砍断,后有人来就跑了。

(2)王某丙供述的内容与以上供述一致。

3、证人麻国重、公安局刑警队、网通公司证明:报警器显示普会寺南高庄到凡店之间电缆线被盗割,后报了案。200对、100对被割断掉在地上,未盗走。

4、价格鉴定书证实了被盗通信电缆线的价值。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查证属实,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九)2004年11月24日夜,被告人黄某乙伙同张长法、王某丁等人窜至平舆县X乡,盗割丁营村组X对、100对的通信电缆线各150米,出售后得赃款伙分。经评估,被盗电缆线价值4488元。

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有:

1、被告人黄某乙供认了以上事实,并供述其负责望风。

2、同案犯张长法供述其和黄某乙、许某某、王某丁、代某某、张某戊六人步行到该处,张上杆,搞的是双线(200对、100对)3空,魏某某开车卖给李某富,得两千多元,每人分不到400元。

3、证人郭红星、网通公司证明:后刘乡丁营段被盗割的通信电缆线200对、100对的各150米。

4、价格鉴定书证实了被盗通信电缆线的价值。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查证属实,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十)2004年11月26日夜、28日夜,被告人黄某乙伙同张长法、王某丙、许某某、张某戊、张某己、代某某等人先后二次窜至平舆县X乡,盗割任白村至刘寨间通信电缆线100对500米、100对700米,出售后得赃款伙分。经评估,被盗电缆线价值x元。

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有:

1、被告人黄某乙供认了以上事实。

2、同案犯供述

(1)张长法供述:2004年农历十一月左右,黄某乙踩点后,其与黄某乙、许某某、王某丙、代某某、张某己、张某戊七人步行到该处,张某戊、张某己、许某某搞的是100对的10空左右,魏某某拉到驻马店卖给李某富,卖一二千元,每人分二百多元。又隔两天,其七人又在该处弄X对的13空多,卖给李某富,得2000多元,每人分二百多元。

(2)王某丙供述的内容与以上供述一致。

3、证人郭红星、网通公司证明:2004年11月26日,后刘乡X村委至刘寨之间,通信电缆线100对的被盗割500米;11月28日,100对的又被盗割14空700米。

4、价格鉴定书证实了被盗通信电缆线的价值。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查证属实,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十一)2004年12月1日夜,被告人黄某乙伙同张长法、魏某某、张某戊、代某某等人窜至平舆县X乡,盗割辛集村委北100对通信电缆线470米,出售后得赃款伙分。经评估,被盗电缆线价值5245元。

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有:

1、被告人黄某乙供认了以上事实。

2、同案犯供述

(1)张长法供述其与黄某乙、张某戊、魏某某、代某某五人坐魏某车到该处,黄某点,张爬杆,偷100对的不到10空,用魏某车拉到驻马店卖给李某富,得一千多元,平分。

(2)魏某某供述:张长法、张某戊、代某某、黄某乙到该处盗割100对470米,其开车去接,后拉到驻马店卖给老李。张长法给其200元。

3、证人郭红星、网通公司证明:该处100对的通信电缆线被盗割470米。

4、价格鉴定书证实了被盗通信电缆线的价值。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查证属实,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十二)2004年12月5日夜,被告人黄某乙伙同张长法、王某丙、张某己、代某某、许某某、张某戊等人,窜至平舆县X乡,盗割任白村至刘寨间100对通信电缆线700米,出售后得赃款伙分。经评估,被盗电缆线价值7644元。

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有:

1、黄某乙供述:其和张长法、代某某、张某戊、张某己、许某某到该处偷电缆线几百米。

2、同案犯供述

(1)张长法供述:其和黄某乙、王某丙、许某某、张某己、代某某、张某戊七人步行到该处,张某戊、许某某、张某己上杆,偷100对的12空,后用魏某某的车拉到驻马店卖给李某富,得二千多元。后平分。

(2)王某丙供述的内容与张长法供述的内容一致。

3、证人郭红星、网通公司证明:该处100对的通信电缆线被盗割700米。

4、价格鉴定书证实了被盗电缆线的价值。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查证属实,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十三)2004年12月11日夜,被告人黄某乙伙同张长法、魏某某、张某戊、代某某等人在汝南县X乡X村西夏屯学校附近,盗割通信电缆线100对230米、50对460米、30对230米,出售后得赃款伙分。经评估,被盗电缆线价值5983元。

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有:

1、被告人黄某乙供述:其和张长法、代某某、张某戊、魏某某在该处偷三条电缆线,多大多长记不清。其分400元。

2、同案犯供述

(1)张长法供述:其与黄某乙、张某戊、代某某、魏某某五人步行到该处,张上杆砍断线,其余几人在下面拉。偷100对的一根、50对的两根、30对的一根共四根3空,后用魏某车拉到驻马店卖给李某富,得二千多元。平分。

(2)魏某某供述:张长法、黄某乙、代某某、张某戊四人在那偷线后打电话让其去接,后拉到驻马店卖给老李。张长法给其140元。

3、证人杨喜、段全、网通公司证明:该处100对的230米、50对的460米、30对的230米的通信电缆线被盗割。

4、价格鉴定书证实:被盗通信电缆线100对的价值2070元,50对的2834元,30对的989元。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查证属实,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十四)2004年12月20日夜,被告人黄某乙伙同张长法、魏某某、张某戊、代某某、许某某等人窜至平舆县X乡,盗割刘桥村委附近200对通信电缆线140米,出售后得赃款伙分。经评估,被盗电缆线价值2864元。

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有:

1、被告人黄某乙供述:其和张长法、魏某某、张某戊、代某某等人到该处偷100多米电缆线,其分多少钱忘了。

2、同案犯供述

(1)张长法供述:其和黄某乙、张某戊、许某某、代某某、魏某某六人坐魏某车到该处,张、许某杆,偷200对的3空,魏某车拉到汝南县卖给马志国,每人分200多元。

(2)魏某某供述:张长法、张某戊、代某某、黄某乙、许某某在该处偷电缆线200对的140米。后打电话让其去接。张长法给其140元。

3、证人程令启、网通公司证明:该处电缆线200对的被盗140米。

4、价格鉴定书证实了被盗通信电缆线的价值。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查证属实,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十五)2005年1月1日夜,被告人黄某乙伙同张长法、魏某某、王某丙、张某戊、许某某、代某某等人窜至平舆县X乡,盗割杨桥村X对通信电缆线480米,出售后得赃款伙分。经评估,被盗电缆线价值x元。

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有:

1、被告人黄某乙供述:其和张长法、张某戊、魏某某等人将该处电缆线盗走,偷多少、多大对数、分多少钱忘了。

2、同案犯供述

(1)张长法供述:其和黄某乙、张某戊、许某某、王某丙、代某某、魏某某七人坐魏某车到该处,张踩点,魏某车,许、张上杆,其余几人拉线,偷200对的不到10空,后卖给驻马店的老李,得六七千元,其分八九百元。

(2)王某丙供述的内容与张长法供述的内容一致。

(3)魏某某供述:张长法、张某戊、黄某乙、许某某、代某某、王某丙坐其的车到一个鱼塘附近,他们偷后打电话让其去接,把线拉到驻马店卖给老李。张长法给其200元。

3、证人程令启、网通公司证明:该处200对的电缆线被盗480米。

4、价格鉴定书证实了被盗电缆线的价值。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查证属实,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十六)2005年1月初一天夜、1月8日夜,被告人黄某乙伙同张长法、魏某某、王某丙、张某戊、许某某、代某某等人先后二次窜至平舆县X乡,盗割杨桥村叶庄附近400对通信电缆线1860米,出售后得赃款伙分。经评估,被盗电缆线价值x元。

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有:

1、被告人黄某乙供述:其和张长法、张某戊、魏某某等人将该处电缆线盗走。隔有一天左右,张长法和魏某某、张某戊、代某某等人在该处又盗走电缆线。这两次偷多少、多大对数、分多少钱记不清。

2、同案犯供述

(1)张长法供述:其和张某戊、黄某乙、许某某、王某丙、代某某、魏某某七人到大致在叶庄西边,偷200对的八九空,卖给老李,得七八千元,其分一千多元。隔有三四天,还在那条线路,又偷200对的有十来空,卖给老李,得七八千元,其分九百多元。

(2)王某丙供述:其七人在杨桥附近盗200对的电缆线,多少空、卖多少钱、分多少记不清了。

(3)魏某某供述:张长法、张某戊、黄某乙、代某某、许某某、王某丙和其共七人,沿万冢乡到后刘乡X路往北走有三四里路,又下小路往西走有三四里路,在后刘乡X街东北角一个庄子做三次案。第二次在庄子东边一个桥边,第三次在庄子西边。搞的都是200对,都是其开车接送他们,拉到驻马店卖给老李。每次其得一二百元。

3、证人程令启、网通公司证明:该处电缆线被盗200对1860米。

4、价格鉴定书证实了被盗通信电缆线的价值。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查证属实,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十七)2005年1月,被告人黄某乙伙同张长法、魏某某、张某戊、许某某等人,先后三次窜至平舆县X乡X村委附近,盗割通信电缆线200对的1800米、100对的540米。经评估,三次被盗电缆线价值x元。

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有:

1、被告人黄某乙供述:其和张长法、张某戊、魏某某、许某某、代某某,在该处将电缆线盗走。后又在那附近连续偷了两次,偷的都是同一条线,偷多少、分多少钱记不清了。

2、同案犯供述

(1)张长法供述:其和张某戊、黄某乙、许某某、代某某、魏某某六人在刘桥偷三次电缆线,第三次没有代某某。第一次偷的是200对的10多空,第二次200对的10多空,第三次200对的10多空,还有100对的10多空。后卖给汝南的马志国,除车费、吃喝,所得钱每次都是平分。

(2)魏某某供述:张长法、张某戊、黄某乙、许某某、代某某坐其的车连续三次在平舆万冢乡X村偷电缆线,第三次没有代某某。这三次偷的是其用车拉到汝南卖给姓马的,给其的都是车费。

3、证人程令启、网通公司证明:该处通信电缆线200对的被盗割1800米,100对的被盗割540米。

4、价格鉴定书证实了被盗通信电缆线的价值。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查证属实,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十八)2005年1月19日夜,被告人黄某乙伙同张长法、魏某某、王某丙、王某庚、许某某、代某某等人窜至汝南县X乡,盗割黄某至崔屯间200对通信电缆线700米,出售后得赃款伙分。经评估,被盗电缆线价值x元。

次日夜,被告人黄某乙伙同张长法、王某丙、王某丁、许某某、代某某、魏某某等人又窜至该处,盗割200对的490米、100对的490米,出售后得赃款伙分。经评估,被盗电缆线价值x元。

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有:

1、被告人黄某乙供述:其和张长法、魏某某、代某某等人将该处的电缆线盗走,记得当时偷了两根线,多长多大记不清了。隔一天左右,又在那偷一次,多大多长记不清。

2、同案犯供述

(1)张长法供述:其和王某丙、王某庚、许某某、黄某乙、代某某、魏某某七人,坐魏、许某车,到该处偷200对、100对的各14空。后卖给驻马店的李某富,得款7000多元,除车费吃喝外,七人平分。第二天夜,还是七人去了两辆车,王某庚没去王某丁去了。在该处又偷200对、100对的不到10空,卖给李某富,得五六千元,除车费吃喝,七人平分。

(2)王某丙、魏某某供述的内容与张长法的供述一致。

3、证人张海岭、网通公司证明:2005年1月19日,该处通信电缆线被盗割200对700米、100对700米;1月20日,该地点又被盗割200对490米、100对490米。

4、价格鉴定书证实了两次被盗电缆线的价值。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查证属实,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十九)2005年2月4日夜,被告人黄某乙伙同张长法、魏某某、张某戊、李某某、王某辛(后二人另案处理)等人窜至确山县X乡,盗割董庄村通信电缆线400对500米,出售后得赃款伙分。经评估,被盗电缆线价值x元。

同月10日夜,又窜至该村X组,盗割400对190米、200对150米,出售后得赃款伙分。经评估,被盗电缆线价值7232元。

同月11日夜,还盗割胡庄组至前胡庄间400对300米、200对300米,因被发现未运走。经评估,被盗割的电缆线价值x元。

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有:

1、被告人黄某乙供述:2005年2月一天夜,其六人将确山县X乡附近的电缆线盗走500米左右,记得这次的电缆比较粗,不知道多大对数,分多少钱忘了。隔有几天,又在那地方偷了两次,都是两根线,一根粗的,一根细的,具体多长、分多少钱忘了。

2、同案犯供述

(1)张长法供述:其六人在确山三里河董庄搞了三次。第一次是400对的10空,第二次400对的3空多、200对的3空,第三次400对6空、200对6空,双线,后被发现没弄走。前两次都卖给了李某富。

(2)魏某某供述的内容与以上供述一致。

3、证人证言

(1)郭运华报案称:发现107国道至七棵树路旁、董庄村X组南几处正在使用的通信电缆线400对700米、200对200米被盗割。

(2)张运启、李某利证明:董庄村七棵树的电缆线被偷了10空。电话打不通。

(3)牛平均证明:董庄村西南胡庄到前胡庄之间400对和200对的电缆线被盗300多米。次日夜,西南胡庄至前胡庄之间电缆线报警器响,发现有被砍断的通信电缆线在地上,在董庄村与老107国道交叉口东北方向,发现有两个人正在砍电缆线,撵没撵上,400对的300多米,200对的300多米。当晚400对的被盗走100多米,200对300多米。

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三里河乡X村X国道至董庄猪场之间,电缆线400对被盗10空;三里河桥南侧,200对的电缆线被割3空,长150米,截面为砍痕;400对被盗4空半,长190米。

5、受案登记表显示、网通公司出具的证明:2005年2月4日夜,107国道西侧至七棵树路旁电缆线400对被盗割10空500米;2月10日凌晨1时许,董庄村X组南,被盗400对200米、200对200米;2月11日夜,三里河电缆线又被盗。

6、价格鉴定书证实了三次被盗通信电缆线的价值。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查证属实,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二十)2005年2月20日夜,被告人黄某乙伙同张长法、魏某某、李某某、张某戊、许某某等人窜至正阳县X乡X街X路北,将200对通信电缆线砍断,因路边过往车辆多害怕被人发现而放弃。经评估,该砍断的电缆线价值617元。

是日夜,被告人黄某乙伙同张长法、魏某某等人窜至正阳县X乡X村附近,盗割通信电缆线30对450米、50对450米、100对900米,出售后得赃款伙分。经评估,被盗电缆线价值8451元。

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有:

1、被告人黄某乙供述:其和张长法、魏某某、代某某等人在正阳县城往东的一条柏油路边,将路北的电缆线砍断,但当时过路的人和车比较多,就没敢弄。同一天夜里,其几人从上次没偷走电缆线的那地方又往北走的柏油路东偷三条电缆线,多大多长、分多少钱记不清了。

2、同案犯供述

(1)张长法供述:其和代某某、李某某、张某戊、黄某乙、许某某、魏某某七人坐魏某车到正阳新阮店西往北,有一根断杆,200对的线在地下,李某张把线砍断,因人多没弄成。后往东走到去袁寨乡X路有四五里,砍30对、50对、100对的通信电缆线,多少空不知道,以6500元左右的价格卖给驻马店的老李某。

(2)魏某某供述的内容与以上供述一致。

3、证人严辉证明:老阮店村附近的通信电缆线被盗9空,100对的900米、50对450米、30对450米。新阮店街西两公里处电线杆断了,当时想着电缆线没被盗走,没报案。

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老阮店村小张庄北侧100米处,线杆顶头电缆夹板被卸掉,100对、50对的一条,30对的一条电缆被盗割,断头呈剪断痕迹,线杆上未见明显专用工具攀爬痕迹。

5、受案登记表显示:2005年2月20日夜,正阳县X乡X村附近,通信电缆线被盗9空(100对900米,50对450米,30对450米)。

6、价格鉴定书证实:新阮店乡X街被盗割通信电缆线价值617元,老阮店村被盗通信电缆线价值8451元。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查证属实,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二十一)2005年2月28日夜,被告人黄某乙伙同张长法、魏某某、李某某、张某己、代某某、王某辛等人窜至确山县X镇X村尚刘庄附近,盗割200对通信电缆线12空,出售后得赃款伙分。经评估,被盗电缆线价值x元。

同年3月6日前,被告人黄某乙伙同张长法、魏某某、张某戊、李某某、许某某等人先后三次窜至确山县X镇X村黄某附近,盗割200对通信电缆线2680米。经评估,被盗电缆线价值x元。

同年3月8日凌晨,被告人黄某乙伙同张长法、魏某某、李某某等人分两次在确山县X镇X村小磨顶西将200对通信电缆线盗割450米,因被发现,未将赃物运走。经评估,被盗割的电缆线价值7025元。

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有:

1、被告人黄某乙供述:其和张长法、魏某某、张某戊、李某某等人在确山县X镇附近偷几次电缆线,具体的记不清,以张长法他们交待的和报案材料为准。

2、同案犯供述

(1)张长法供述:在确山竹沟镇总共偷五次,前几次偷走了,最后一次因被人发现,没偷走。都是用车拉到驻马店市卖给了老李。

第一次李某某踩点,其和魏某某、张某戊、黄某乙、张某己、代某某、王某辛、李某某八人,用魏某车。偷200对的十几空,卖给李某富,得7000多元,其分近1000元。

第二次用的还有许某某的车,共九人,偷200对的十来空,卖给李某富,得大约8000多元,其分近1000元。

隔有两三天,王某辛、代某某没去,其余七人,魏某一辆车,偷200对的不到10空,卖给老李,得大约六七千元,其分八九百元。

又隔两三天,这次人员同第三次,用魏某车,偷200对的八九空,卖七千多元,其分1000元左右。

第五次共七人(有王某辛无许某某),偷时发现有人,没来得及运走已砍好的电话线,是200对的9空。黄某乙灰白相间的毛衣、张某戊的黑夹克、一剁线用的木板丢在现场。

(2)魏某某供述的内容与张长法供述的内容基本一致。

3、证人证言

(1)宋明亮、袁付好证明:关沟的电话不通,发现电缆线被盗割200对12空650米左右。

竹沟镇X村黄某组至关沟村小磨顶的电缆线被盗200对39空2680米。

关沟村凤凰棚西岭外发现有被截断的电缆线钢绳,另有十几捆被截的电缆线。现场发现可疑人十几个,其中一人拿小手电。其佯装喊同伴,那群人跑了。正在使用中的电缆线被盗9空200对500多米。现场有两个空绿茶瓶、一件灰白相间毛衣、一件黑夹克、几个烟头、剁线用的垫板。

从2005年前至2005年春节,黄某村X村的电缆线有几次被盗,共39空。

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竹沟镇X村上刘庄水库处的200对12空电缆线被盗割,现场地上有几处盘线的痕迹、一块木板(上有大量的刀砍痕迹)、编织袋一个(内装剥了的电缆线铜线一部分);3月5日夜,河东村X组西北侧第X号线杆,往北至关沟村小磨顶山处,共39空200对电缆线被盗割;竹沟镇X路X路西侧山坡上,200对电缆线被盗割9空,约450米,现场有两堆截了捆好的电缆线,一堆10捆,一堆8捆,每捆25根左右,每根长1米左右,每捆用电缆线的细铜线捆两道,另有两块上有许某砍痕的木板、褂子一件、毛衣一件等。

5、受案登记表显示:2005年2月28日夜竹沟镇东岭到关沟村的电缆线被盗割12空;3月6日,河东村X组至关沟村小磨顶被盗割39空2680多米;3月8日报案称,关沟村小磨顶西被盗割9空500多米。

6、网通公司证明:竹沟镇X村黄某至关沟200对电缆线被盗2680米;关沟200对电缆被盗割500米,未运走。

7、价格鉴定书证实了被盗割通信电缆线的价值。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查证属实,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二十二)2005年3月22日夜,被告人黄某乙伙同张长法、魏某某、许某某、张某己等人窜至正阳县X乡X村王某塘东,盗割200对通信电缆线300米,出售后得赃款伙分。经评估,被盗电缆线价值3285元。

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有:

1、被告人黄某乙供认了以上事实。

2、同案犯供述

(1)张长法供述:其和黄某乙、魏某某、许某某、王某丙、张某己到该处,张、许某杆,其和黄某下面盘,偷有六百多斤单线电缆线,后到驻马店卖四五千元,其分八九百元。

(2)魏某某供述:其开车把张长法、黄某乙、许某某、张某己送到该处,其在车上等。偷后其开车接,卖给老李。

3、证人徐光辉证明:发现电话不通,到王某东王某塘南,发现两根200对的电缆线被砍断,共五六米长。在王某塘东100米左右公路北,一根200对的电缆线被盗6空,300多米。是直接上电线杆把夹板卸掉,用刀把线砍断的。

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彭桥乡X村熊王某路北,被盗割电缆线共200对6空,每空50米,单根。

5、价格鉴定书证实了被盗通信电缆线的价值。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查证属实,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二十三)2005年3月24日夜,被告人黄某乙伙同张长法、魏某某、王某丙、许某某等人窜至正阳县X镇,盗割粮所至小李某间200对通信电缆线600米、100对180米,出售后得赃款伙分。经评估,被盗电缆线价值7671元。

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有:

1、被告人黄某乙供认了以上事实。

2、同案犯供述

(1)张长法供述其与魏某某、黄某乙、张某己、许某某、王某丙六人到该处偷通讯电缆线,一根粗的一根细的,大概有一千一二百斤。卖后其分1000元左右。

(2)王某丙供述其与张长法、黄某乙、许某某、魏某某坐魏某车到正阳铜钟南边盗电缆线200对、100对不到6空,卖给老李。其分近700块钱。

(3)魏某某供述的内容与以上供述一致。

3、证人杨志证明:电话用户反映电话不通,其到铜钟粮所至小李某小杨庄那一段,发现200对电缆线被盗600米,100对被盗180米,是正在使用的电缆线。

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了电缆线被盗的现场情况。

5、价格鉴定书证实了被盗通信电缆线的价值。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查证属实,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二十四)2005年3月27日夜,被告人黄某乙伙同张长法、魏某某、王某丙、张某己、许某某窜至正阳县X乡X村大陈庄,盗割通信电缆线200对400米、100对400米,出售后得赃款伙分。经评估,被盗电缆线价值6824元。

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有:

1、被告人黄某乙供述:其和张长法、魏某某、王某丙、许某某等人到该处偷两条电缆线,一粗一细,七八百米。

2、同案犯供述

(1)张长法供述其和黄某乙、张某己、许某某、魏某某、王某丙六人到该处偷通信电缆线1300多斤,一根粗的一根细的,卖9000元左右,其分1000多元。

(2)王某丙供述坐魏某某的车去偷的。

(3)魏某某供述其开车等他们偷好后再去接。

3、证人徐运章证明:永兴乡X村大陈庄至屈楼村大尤庄通信电缆被盗割8空,双线,一根200对,一根100对。

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永兴乡X村大陈庄南,路上散落有电缆线内铜丝,两旁麦田内有两个木墩,一个木块及一根被截断抽空的电缆线筒。被盗割电缆线共8空,双根(100对、200对)。电缆钢线被截断,线杆上有带泥蹬痕。

5、价格鉴定书证实了被盗通信电缆线的价值。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查证属实,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二十五)2005年3月29日夜,被告人黄某乙伙同张长法、魏某某、王某丙、张某己、许某某等人窜至正阳县X乡X村,盗割200对通信电缆线650米,出售后得赃款伙分。经评估,被盗电缆线价值6058元。

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有:

1、被告人黄某乙供认了以上事实。

2、同案犯供述

(1)张长法供述:其六人到该处偷单线通信电缆线1200多斤。卖八千多元,其分1000多元。

(2)王某丙供述的内容与以上供述一致。

(3)魏某某供述他们偷好后其开车去接。

3、证人胡伟证明:用户电话不通,在检查线路时发现熊王某北小张庄后13空200对电缆线被盗,每空50多米。

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了电缆线被盗割情况。

5、价格鉴定书证实了被盗通信电缆线的价值。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查证属实,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二十六)2005年3月30日夜,被告人黄某乙伙同张长法、魏某某、王某丙、许某某等人窜至正阳县X乡,将大林街X村间200对通信电缆线砍断,因报警器报警即逃走。经评估,砍断的电缆线价值932元。

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有:

1、被告人黄某乙供认了以上事实。

2、同案犯供述

(1)张长法供述其和张某己、王某丙、黄某乙、许某某坐魏某某的车到该处,张、许、王某车去偷,其和黄、魏某车上等。砍断电缆线后通讯所拉响警报,其几人跑了。

(2)王某丙、魏某某供述的内容与以上供述一致。

3、证人彭广霞证明:3月30日夜23时许,接到电缆线路报警器报警,称大林街至涂店的电缆被盗。到现场看线路被砍断,但没盗走,是200对和100对的。

4、价格鉴定书证实了被盗通信电缆线的价值。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查证属实,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二十七)2005年4月2日夜,被告人黄某乙伙同张长法、魏某某、张某己、许某某等人窜至正阳县X乡,砍断彭大桥南200对通信电缆线300米,因通信电缆防盗系统报警,逃走。经评估,被砍断的电缆线价值5592元。

2009年4月18日,被告人黄某乙被抓获。

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有:

1、被告人黄某乙供认了以上事实。

2、同案犯供述

(1)张长法供述:2005年4月2日,其与张某己、黄某乙、魏某某、王某丙、许某某六人在彭桥把线砍断,后有动静就开车跑,有警车追,因车轮胎被扎坏,就跳车逃跑了。

(2)魏某某供述:其开车带张长法、张某己、许某某、黄某乙及魏某德到该处后,其开车到彭桥街等着,许某某给其打电话说听见警报响,其就开车接住他们跑,后见警车追,快跑到大林街,公安拉阻车钉扎破车胎,其几人下车逃走。其的红色长安车是豫x。

3、证人胡伟证明:电缆防盗系统自动报警,其和几名职工赶到彭大桥南边50米处,200对的通信电缆被用刀砍断,未能割开盗走。现场没发现可疑车辆和人员。

4、彭桥派出所民警查获证明:2005年4月2日22时35分,彭桥电信所通信电缆防盗系统自动报警,赶往彭大桥南50余米处,未发现可疑车辆及人员。后驱车追至铜钟镇南边约2公里处,发现豫x红色长安之星面包车,设卡拦截,车上的人员从车内跳出逃窜。车内有养路费交费凭证,显示车主为魏某某。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截获豫x牌照车一辆,在车上搜出木块、工具、手套、衣物、鞋、白酒、饮料。

6、价格鉴定书证实了被盗割通信电缆线的价值。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查证属实,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以上第(一)至(二十七)起事实还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黄某乙供述:所偷的电缆大部分都在使用,个别偷的是另外一帮人没偷完的断线。偷电缆是为了搞钱,其共分得5000元左右。近的地方用自行车、三轮摩托车,远的地方用魏某某的红色昌河车。事发后其一直在外跑,张家港大新派出所查暂住证,其把身份证拿出来,他们上网一查,就问是不是在逃的,其就承认了,但当时没承认是偷电缆的。被带回正阳后,其承认了偷电缆的事。

2、证人证言

(1)李某富(另案处理)供述:卖给其电缆线的他们叫什么不知道,知道有个叫张X法,都喊他老大;有个都喊他秃子(黄某乙),二人都是汝南的。还有个叫王某丙。他们每次都用一辆红色类似昌河车的面包车送电缆线,车牌号记不清,好象是汝南的,听姓张的说车被公安局追走了,他们从车上逃走了。货有时送其家里,有时送到庄东南角的一个破院里,有时送驻马店小铁路那一片,每次都是天快亮时送,没有焚烧或剥皮,直接截成节、盘成盘,称重后减去一半,每斤按10.5元或11元。其也开车去接过他们的电缆线。后卖给许某长葛的赵某涛。

(2)赵某涛(另案处理)供述了收购李某富所卖电缆的情况。

3、书证

(1)正阳县公安局刑警队证明:2005年4月2日夜,正阳彭桥彭大桥通讯电缆防盗器报警,到现场后发现一可疑车辆(豫x),进行堵截后车上人员弃车逃匿,发现车上有盗割电缆作案工具及其它物品。经查车主为魏某某。经侦查,张长法、魏某某、王某丙、王某丁到案后,四人交待伙同黄某乙作案。2009年4月18日,张家港大新派出所将黄某乙抓获,后将黄某乙带回正阳讯问。

张家港市公安局大新派出所抓获证明:2009年4月18日18时30分,该所民警通过外来人口管理,在本市X镇X村X组丁耀明家出租房内登记办理暂住证时,发现并抓获河南省正阳县公安机关上网缉捕的黄某乙。

正阳县公安局的黄某乙上网追逃表。

(2)驻马店市中级法院(2006)驻刑二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确认了以上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乙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乙积极主动,与同案犯实施盗窃行为时各有分工,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其辩护人辩称系从犯,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黄某乙伙同多人多处流窜、连续作案30余起,盗窃数额30余万元,且盗窃对象系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危害了公共安全,依法应予严惩,其参与盗窃指控的第八起、第二十四起、第二十五起、第三十四起、第三十五起犯罪中的电缆线因被发现而未实际占有,虽犯罪未遂,但电缆线已被盗割,公共安全已遭受损害,且该几起在其整个犯罪中所占次数和数额小,故不足以对其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乙请求、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黄某乙从轻、减轻处罚,不予采纳。根据本案被告人黄某乙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宋新华

审判员吴德河

代某审判员王某峰

二○一○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李某龙(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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