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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诉闫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原告:姚某,女,46岁。

被告:闫某,男,50岁。

原告姚某诉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闫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1986年确定恋爱关系。1987年8月19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女孩取名闫某某,已参加工作。婚后双方长期分居两地,感情不好,被告时常酗酒打骂原告,使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闫某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1987年8月19日,原、被告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女儿闫某某。婚后原被告双方长期异地分居,夫妻感情不好。被告经常酗酒,并在酒后打骂原告。对女儿闫某某成长未完全尽到抚养教育的义务。

本院认为:原被告从结婚开始,夫妻长期分居,性格不合,造成夫妻关系淡漠。被告经常酗酒,酒后对原告实施暴力,致使夫妻关系破裂,无和好可能,原告离婚诉求应予支持。关于原告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求,因原告未举证证明,故不予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主动放弃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姚某与被告闫某离婚。

二、驳回原告姚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被告闫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智平

审判员:张孝明

代审判员:薛建民

二0一0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侯鑫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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