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许某与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新宁县人民法院

原告许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X镇X村X组X号。

被告姚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X镇X村X组X号。

原告许某与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某邓昌洪独任审判,书记员王某玲担任法庭记录,于2011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姚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某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1月2日办理结婚登记,X年X月X日生育女儿许某慧,X年X月X日生育女儿许某璐,女儿从出生都由原告父母抚养,婚后由于原、被告性格不和,被告无端猜疑原告,夫妻矛盾常年累积不能得到化解。因矛盾而分居达两年,现夫妻毫无半点感情。请求1、判某、被告离婚;2、女儿许某慧、许某璐判某原告生活,抚养费归原告承担;或判某原、被告各抚养一个,抚养费由各自承担。

在庭审中,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新宁县X村信用合作分社证明,主要证明原告在该社借款10万元的事实。

对原告提供的1份证据,被告发表质证意见如下:

对原告提供的借款证明,未经原告知情,不晓得有这笔借款。

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姚某辩称:1、被告为了两个女儿不离婚;2、如原告坚持要离婚,被告一无技能、二身体差、三年龄大,被告无能力抚养小孩,其小孩许某慧与许某璐归原告抚养,被告有看望权;3、如原告坚持要离婚,2009年10月份在佛山市赢利资金有30万元,库存脐橙10万元,另有种植百合3万元左右现未收获,另去年冬季做桔子生意赢利3万元,家用电器及家庭生活用品等价值5万元,以上财产属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原、被告各占一半;4、如原告坚持要离婚,原告应赔偿被告青春费、精神损失费12万元。

被告未向法庭提供书面证据。

根据已采信的证据及原、被告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原、被告于2004年5月经他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11月2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分别于2005年7月4日、X年X月X日生育女儿许某慧、许某璐,尔后,原、被告一起到广东佛山市X区务工,双方在打工期间,因生活上的小事双方常常发生矛盾,导致相骂、打架,夫妻之间互不信任,矛盾激化并分居生活。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经他人介绍相识恋爱,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婚后生育二个小孩,夫妻感情尚可,现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主要理由是婚后夫妻性格不合,被告无端猜疑原告,对此原告未能举证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因此,原告请求判某离婚,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某如下:

不准原告许某与被告姚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某,可在判某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某邓昌洪

二○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王某玲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91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