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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郑州威科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威科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X街X号。

法某代表人:贾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梅某乙,该公司法某顾问。

委托代理人:梅某丙,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X区X路X-X号三楼A14、AX号。

法某代表人:郭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营业场所:郑州市X区X路X号。

负责人:王某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该公司法某顾问。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该公司法某顾问。

上诉人郑州威科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科姆公司)与被上诉人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凯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郑州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凯公司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某(以下简称原审法某)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联通郑州分公司、威科姆公司:1、立即停止对电影《红颜》的侵权行为;2、赔偿中凯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某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审法某于2011年5月3日作出(2011)郑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威科姆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7月11日受理后,依法某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威科姆公司委托代理人梅某丙,中凯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某,联通郑州分公司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某经审理查明:影映故字(2005)第X号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载明电影《红颜》由北京劳雷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出某。2005年8月28日,中凯公司(乙方)与北京劳雷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甲方)签订《音像版权转让合约书》一份,该合约书约定:甲方合法某有影片《红颜》音像制品的所有版权并依法某以转让。甲方同意将上述音像制品的所有版权(包括但不限于专有发行、出某、制作、复制、出某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独家转让给乙方。该权利是独家专有的,在授权期限内包括甲方在内的任何第三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行使上述权利。在合同授权期限内,若发现第三人有侵权行为的,乙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通过法某途径予以制止,并获得索赔。2005年8月29日,北京劳雷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出某《授权书》一份,将其享有的电影《红颜》的音像制品版权独家转让给中凯公司,授权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内(不包括台湾、香港和澳门),包括但不限于VCD、DVD等一切音像制品及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期限为交付母带之日起五年。

2006年2月8日,刘某中在鑫苑名家四期X号楼五单元一层东户申请安装宽带网络DVD,向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交纳了专线网络使用费49.95元,一次性费用58元,预付款192.05元,共计300元。2006年2月9日,刘某中购买一台宽带网络DVD,共花费680元。2006年1月12日,中凯公司向郑州市公证处申请对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的宽带视频点播业务中的电影《红颜》的状况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同年2月14日,在郑州市鑫苑名家X号楼五单元一楼东户,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电视机操作人员刘某科进行了下列操作:打开电视机并打开宽带IP机顶盒,电视屏幕显示“河南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网站”画面,刘某科用遥控器进行操作,12:12在首页页面中选择“电影频道”进入“电影频道”页面,选择“华语影库”进入“古装武侠”页面,选择“生活/伦理”进入“生活/伦理”页面,选择“更多列表”进入“华语影库列表页”页面,找到影片“红颜”名称,进入影片“红颜”播放页,选择“播放”,12:16开始在线播放影片“红颜”,12:30选择快进播放,12:35恢复正常播放,12:38选择快进播放,12:40恢复正常播放,12:47播放结束,返还首页,关闭宽带IP机顶盒和电视机。郑州市公证处出某了(2006)郑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另外,中凯公司向法某提交《委托代理合同》一份,以证明中凯公司为本案支付律师代理费x元。

又查明:2004年10月20日,河南省通信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与威科姆公司签订了宽带网络DVD业务运营合作协议,由双方共同运营宽带网络DVD业务,威科姆公司负责节目内容提供。2005年4月5日,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与威科姆公司、郑州市科技局签订了关于共同进行“郑州市X村综合信息化”建设的协议,约定由威科姆公司负责信息内容的建设与维护,并向用户提供无偿的信息内容服务。2009年1月6日,商务部批准同意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2009年3月3日,威科姆公司向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出某一份承诺函,内容为:鉴于机顶盒业务(网络DVD业务)应用内容均由我方提供,由此产生的知识产权诉讼和纠纷,我方承诺及时解决并承担全部费用。2009年6月16日,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与威科姆公司签订了数字家庭业务代收费协议书,协议约定,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以及全省各联通分公司为网络运营商,威科姆公司为内容提供商,双方在“宽带数字家庭”业务代收费领域确立合作关系。威科姆公司保证提供的信息内容不违反国家的有关政策、法某、法某,由于内容引起的一切后果与法某责任有威科姆公司承担。后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关于对数字家庭业务的说明》,约定主协议规定的数字家庭业务代收费服务由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所属18个省辖市分公司具体负责履行。

原审法某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某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本案中,中凯公司提交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可以证明电影《红颜》的出某人及摄制单位均为北京劳雷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故可以认定北京劳雷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系电影《红颜》的著作权人。中凯公司依据《音像版权转让合约书》和《授权书》取得的电影《红颜》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符合著作权法某规定,应当受到法某的保护。联通郑州分公司、威科姆公司在其共同经营的宽带网络DVD业务上提供了电影《红颜》的播放服务,该播放行为未经著作权人的授权,构成对中凯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联通郑州分公司辩称涉案电影是由威科姆公司依据合作协议提供,威科姆公司承诺由其承担一切法某后果。对此该院认为,涉案电影虽然由威科姆公司提供并有相应权责利的约定,但联通郑州分公司所谓的约定并不能对抗中凯公司,成为其不承担侵权责任的理由。联通郑州分公司、威科姆公司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由于中凯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至今仍享有影片《红颜》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对于其要求停止侵权的诉请,该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问题,鉴于中凯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联通郑州分公司、威科姆公司因侵权所获利益,也未能证明其因侵权行为而受到的损失,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该院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作品的知名度以及目前的市场价值、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以及中凯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某合理费用等因素综合确定联通郑州分公司、威科姆公司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

原审法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某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某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一、联通郑州分公司、威科姆公司于原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中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万元;二、驳回中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联通郑州分公司、威科姆公司共同负担1380元,中凯公司负担920元。

威科姆公司上诉称:中凯公司起诉超出某年诉讼时效,原审法某不应受理。中凯公司无法某明其享有涉案电影的相关权利。中凯公司公证证据存在瑕疵。原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过高。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中凯公司诉请。

中凯公司辩称:中凯公司2008年1月8日在北京法某起诉,后移交原审法某,中凯公司因需收集新证据撤诉,上一次诉讼的撤诉裁定书可以证明本次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中凯公司提交证据可以证明享有影片《红颜》相应著作权;公证程序合法,可以证明威科姆公司存在侵权行为;一审判决2万元合法。

联通郑州分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

根据各方当事人上诉、答辩情况,并征询当事人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威科姆公司是否侵犯中凯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责任承担。

二审中中凯公司新提交二组证据:1、原审法某(2009)郑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准许中凯公司撤回起诉。2、编号为ER(略)CN和EA(略)CS的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寄件人为刘某,收件人为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内件品名为“关于网络DVD影视《红颜》……的索赔律师函”,EMS收寄局的收寄日期分别为2008年7月18日和2009年12月25日,收件人签收日期分别为2008年7月21日和2009年12月25日。以上二组证据拟证明中凯公司起诉不超时效。对中凯公司新提供的证据,联通郑州分公司不发表质证意见;威科姆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撤诉裁定书未显示涉案影片具体名称,二组证据与本案均无关联性。本院审核意见为: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撤诉裁定书因无法某断与本案的关联性,不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除对原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外,另查明:1、依2005年8月28日中凯公司与北京劳雷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音像版权转让合约书》,北京劳雷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应在签约三天内将电影母带等相关资料交付中凯公司。2、因电影《红颜》侵权一事,中凯公司曾于2008年7月18日和2009年12月25日向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发出某索赔律师函。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诉讼时效问题。依照《最高人民法某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某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某,人民法某不予支持。因威科姆公司在一审程序中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某关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因此其关于中凯公司起诉超出某年诉讼时效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威科姆公司是否侵犯中凯公司电影《红颜》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问题。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某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在本案中,中凯公司提交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以及《音像版权转让合约书》、《授权书》可以证明其已取得电影《红颜》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受到法某的保护。第二,虽然威科姆公司称中凯公司可能通过网络事先设置,使保全证据时电视机屏幕显示的是“中国.河南农业信息港”画面,实际访问的是他人局域网计算机或另外网站,但威科姆公司未向法某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威科姆公司此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威科姆公司在其与联通郑州分公司共同经营的宽带网络DVD业务上提供电影《红颜》点播服务并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构成对中凯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某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某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某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在本案中,中凯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侵权行为而受到的损失,威科姆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获利益,因此原审法某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作品的知名度以及目前的市场价值、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以及中凯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某合理费用等因素综合确定威科姆公司应承担的赔偿金额并无不妥。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某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郑州威科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傅印杰

代理审判员赵艳斌

代理审判员焦新慧

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梁培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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