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唐某与曾XX、雷XX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唐某,(当事人信息略)。

被执行人曾XX,(当事人信息略)。

被执行人雷XX,(当事人信息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1年11月10日作出的(1999)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02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曾XX、雷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002年6月15日前赔偿唐某x.88元,但被执行人曾XX、雷XX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雷XX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常平支行(略)x账户中有存款,已被本院依法冻结x元,现因划拨需要对该账户解除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雷XX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常平支行(略)x账户中存款x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陶平

审判员肖成忠

审判员雷春燕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志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人身 执行 损害赔偿 纠纷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0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