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刘某某诉山东省临沂市曙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贾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淮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某,女,41岁。

被告山东省临沂市曙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贾某某,男,31岁。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山东省临沂市曙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贾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X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和委托代理人牛福海及被告山东省临沂市曙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新亮、曾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贾某某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负责人李连亮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元月19日13时45分,原告骑自行车正常行至淮周路百米大道李庄段时,被第二被告违章驾驶第一被告鲁x号货车,由西向东将原告撞伤住院治疗,原告的伤情法医鉴定为8级伤残,后经淮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方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为求公正,特依法起诉,要求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生活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x.4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山东省临沂市曙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原告的诉请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对原告在此次交通事故受伤合理合法的损失,在扣除保险公司交强险赔偿限额外,下余部分我单位愿意承担。

被告贾某某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答辩。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辩称:临沂市曙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肇事车辆鲁x号罐车,于2007年10月17日与我分公司签订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属实,该车辆保险期间为2007年10月18日零时起至2008年10月17日24时止,保险金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x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请求法院查清原告的损失情况,依据我公司的答辩意见,依法公正判决。

经审理查明:2008年元月19日13时45分许,原告下班从周口市骑自行车返家途中,当行至淮周路百米大道李庄段,此时被告贾某某驾驶被告山东省临沂市曙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鲁x号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上述地点将原告撞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原告被送往周口市中心医院救治,当日,被告贾某某为原告支付救护车费、检查费390元。原告共住院治疗165天,花治疗费x元(不包括贾某某为原告上述支付的390元)。原告向法庭提供住院期间交通费票据29张计款2000元,在原告住院期间由二人对其护理,其中的一位护理人员吕伟,男,1971年生,汉族,司机,与原告属亲戚关系,在漯河市宏运集团二分公司工作,每月工资1800元。原告向法庭提供漯河市宏运集团二分公司出具的证明1份,内容为:我公司吕伟因护理刘某某误工从2008年1月20日至2008年7月2日,误工期间停发本人工资。原告出院后,淮阳县公安交警大队委托周口陈州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在此事故中的伤情进行鉴定,结论为:原告的伤残程度为8级,原告支出伤情鉴定费600元。2008年元月29日,淮阳县公安交警大队对该起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被告贾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刘某某无责任。原告系周口市绿色粮业有限公司职工,每月工资1100元。原告的工作单位出具证明,原告至发生车祸公司停发其工资。庭审中,原告提供其父母、兄长常住人口登记卡,原告之父刘某荣,汉族,1940年8月生,原告之母刘某氏,汉族,1938年5月生,原告的兄长刘某生,汉族,1961年生,三人均属淮阳县X乡X村农民。淮阳县X乡X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原告的父母已丧失劳动能力,需子女供养。原告丧偶,其公爹彭学武,汉族,1930年9月生,非农业家庭户口。庭审后,原告向法庭陈述其公爹彭学武每月享有退休工资。被告山东省临沂市曙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二次为原告交住院押金共计2600元,借给原告之兄刘某生现金3000元,向淮阳县公安交警大队交事故押金x元。原告及亲属已从淮阳县公安交警大队共领取治疗费x元。2007年10月17日,被告贾某某驾驶的鲁x号货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间2007年10月18日至2008年10月17日,有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x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2007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05元/全年。2007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3851.60/全年。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原告提供的淮阳县公安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书,周口陈州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书,住院病历、日住院清单、医疗费、交通费票据,周口市绿色粮业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出具的证明,与原告签订的劳动合同,公司人员发放工资明细表,漯河市宏运集团二分公司与吕伟签订的聘用合同书,司机工资结算发放明细表,吕伟机动车驾驶证、身份证明,淮阳县X村委证明,原告父母兄长户口登记卡,被告提供的为原告治疗支付的医疗费票据,住院病人予交款收据,事故押金凭条,刘某生借条,本院向淮阳县公安交警大队调取的卷宗材料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贾某某驾驶的被告山东省临沂市曙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鲁x号货车将原告刘某某撞伤致残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淮阳县交警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和周口陈州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书为证,且原、被告双方对事故责任认定均无异议,因此淮阳县公安交警大队对该起交通事故作出的被告贾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刘某某无责任的责任认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按照事故责任划分由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系周口市绿色粮业有限公司职工,原告的伤残赔偿金应按照城市居民赔偿标准计算,原告受伤住院,公司对其停发工资,原告的误工损失应按照公司每月发给原告的工资标准进行计算,原告因由其亲属吕伟等二人进行护理,其护理费应根据护理人员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原告共兄妹二人,原告父母的生活费,应由原告与其兄刘某生二人均担。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具体计算为:1、医疗费x元;2、误工费从原告受伤住院的2008年1月19日至原告定残的前一日的2008年9月26日,共250天×36.70元/天=9175元;3、护理费,护理人员吕伟165天×60元=9900元,另一位护理人员225天×30元=6750元,两项合计x元;4、营养费165天×20元=3300元;5、住院期间伙食补助3人×165天×20元=9900元;6、交通费酌情认定1200元;7、被抚养人生活费,刘某荣3851.60元×12年÷2=x.60元,刘某氏3851.60元×10年÷2=x元,两项合计x.60元;8、伤残赔偿金x.05元×6年=x.30元;9、伤残评定费600元;10、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认定x元。上述各项经济损失共计x.90元,鲁x号货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x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该单位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原告的其它损失,扣除被告山东省临沂市曙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为原告交住院押金2600元和借给刘某生现金3000元及向淮阳县公安交警大队交事故押金x元,三项计款x元。原告可到淮阳县交警大队直接领取事故押金余款6000元。原告的损失尚下余x.90元,依法应由被告山东省临沂市曙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和被告贾某某承担。原告的公爹彭学武享有退休工资待遇,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公爹生活费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该交通事故发生致原告住院治疗长达半年之久,原告治疗出院后,且又经淮阳县公安交警大队调解数月,因此山东省临沂市曙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赔付原告刘某某各项损失x元。

二、被告山东省临沂市曙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和被告贾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赔偿原告刘某某各项损失x.90元,二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60元,由被告山东省临沂市曙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和被告贾某某负担。先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返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伟

审判员贾某德

审判员梁士真

二0一0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靳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02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