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林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林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卢湾区X号,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室。

委托代理人胡X,上海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室。

原告林XX诉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卢X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XX及其委托代理人胡X、被告刘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XX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1年10月22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名刘XX。婚后被告较大男子主义,且脾气暴躁,双方时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甚至大打出手。2004年被告有婚外情,双方感情进一步恶化,后被告坚决表示悔改,夫妻才重归于好。在原告怀孕期间,被告因言语不和,动手殴打原告,令原告身心遭受创伤。2006年,原告之母来沪照顾原告及女儿,并承担家中大部分家务,但被告并不体谅原告及母亲的付出,经常对原告之母不敬。近年来,被告经常夜不归宿,与原告的争吵也不断升级。2009年9月,被告与原告及母亲发生激烈争吵后离家出走近十天。2009年11月至今,原、被告在同一房屋内分室而居。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请离婚。

被告刘XX辩称,双方婚初夫妻关系融洽,婚后虽为生活琐事时有争执,但迅速和好,并未影响夫妻感情。2004年,被告对其他女性产生好感,但及时悔改,与原告重归于好。2006年,原告之母来沪照顾外孙女,对家中事情提出意见,虽其出发点是好,但有时效果适得其反。被告尊重原告之母,可能表达方式不妥以致发生误会。原、被告并未分居,只是被告因工作需要回家较晚,故与原告分室而居。现夫妻感情尚存,故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1年10月22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名刘XX。双方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为生活琐事等发生争执,致使夫妻关系失睦。2004年被告感情出轨后,积极悔改,双方重归于好。2006年被告未能处理好与原告及岳母之间的关系,致使夫妻之间再起争执。2010年2月9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

审理中,原告坚持离婚诉请,被告则表示夫妻感情尚存,故坚决不同意离婚。同时,被告表示愿在今后改正自身不足,多与原告及岳母沟通交流,争取夫妻早日重归于好。因双方各持己见,致调解未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尚可,婚后亦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近年来双方虽因生活琐事等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现被告要求和好,并愿改正自身不足之处,对此原告也应珍惜彼此之间的夫妻感情,加强与被告的沟通与交流,双方共同努力,相互谅解,夫妻关系应能得到改善。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原告诉请离婚的主张,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予支持。据此,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林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林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卢朝明

书记员祝芬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某某 离婚 纠纷案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1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