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何某某与张某甲、张某乙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原告何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胡玉安,河南豫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杨洪明,杞县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张某甲、张某乙仓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1月24日、2010年2月4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夏季,原告委托中间人左××收购鲜蒜x公斤。2007年7月3日,左××与二被告约定将该批大蒜交于二被告所有的金村冷库保管,同时,冷库的保管员为原告出具了收据。2008年下半年,因鲜蒜不宜再保管储存,经原告同意,委托被告将该批大蒜加工成蒜片,以便存放。蒜片加工后(共加工101.16吨),仍由金村冷库保管。原告的大蒜(后又加工为蒜片)保管过程中,原告先后付给二被告仓储保管费7.5万元。2009年5月19日,被告通知原告蒜片已卖掉,每吨1700元,但所卖款分文未付给原告,还让原告再付4万多元的仓储费,后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现请求判决二被告返还原告蒜片101.16吨,或作价赔偿110万元;二被告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二被告辩称:首先,原告将张某乙列为本案被告属诉讼主体错误,冷库的产权人为张某甲,未系张某乙,故不应将张某乙作为本案被告,张某乙也不应承担任何某任。其次,原告诉称部分不是事实,原告于2007年7月份存入张某甲冷库大蒜是事实,但大蒜的数量为311吨,双方约定存期至2008年3月31日,311吨大蒜的冷库仓储费也不一致,其中200吨为每吨280元,111吨为每吨360元,共计x元。大蒜保管期间,原告一直拖欠冷库费,经数十次催要,原告才于合同超期后的2008年4月23日给付张某甲x元,但仍欠冷库费x元。由于大蒜价格低,原告又让张某甲把大蒜加工成蒜片,并约定加工费为每吨1700元,开工三日内把所欠的仓储费、加工费一次付给张某甲,后该批大蒜共加工蒜片77吨,但原告一直未将约定的仓储费、加工费给付。2008年9月至12月,张某甲多次与原告联系,原告一直不接听电话,2009年元至2月份,其他债权人频来向张某甲催要因加工蒜片欠下的巨额债务,张某甲又与原告联系催要仓储及加工费,并告知原告如再不付款就卖掉蒜片折抵债务,原告回复称2009年2月底来结清费用,但到期后原告仍未来结算;2009年4月29日、5月10日,张某甲又数次手机短信通知原告来结算,并告知如不来就卖货折抵债务,原告回复2009年5月10日来结算,但未来,后又回复到2009年5月15日一定来结算,但到期后原告仍拒不来结算并领取蒜片,而此时该批蒜片因已过保质期,并有生虫、变色等现象出现,张某甲就于2009年5月18日将该批蒜片(77吨)以每吨1650元的市场价格卖掉。综上,双方折抵后,原告仍欠张某甲仓储费、加工费x元,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23日,原告委托中间人左建祥将x件(每件40市斤、共计311.26吨)大蒜存入张某甲冷库,双方口头约定该批大蒜的保管期限至2008年3月份,其中200吨的仓储费为每吨280元,下余的111.26吨(按111吨计算)为每吨360元。双方未签定书面合同。大蒜仓储过程中,原告共给付张某甲仓储费x元。

2008年4月份,经双方协商同意,由张某甲将该批大蒜加工成蒜片,加工费为每吨1700元,后该批大蒜共加工蒜片约77吨,双方约定仍由张某甲继续保管蒜片,但未约定蒜片保管费及保管期限。2009年4月29日、5月4日及5月10日,张某甲数次通知原告要其交付冷库仓储费、蒜片加工费及领取仓储物,原告未在双方约定的2009年5月15日结算仓储费、加工费和领取蒜片。2009年5月18日,张某甲将该批蒜片出售。后双方协商未果,纠纷成诉。

另查明,杞县当地蒜片保管期限的行业惯例为一年。2009年5月18日,杞县当地及周边地区蒜片(2008年陈片)的市场价格为每吨1500-2200元。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交被告方出具的大蒜收条、张某甲出具的仓储费收条,被告张某甲提交原、被告短信记录及蒜片销售合同,本院调查左××、吴××、李××、杨××、孙××、耿××等笔录,本院取自大蒜网2009年5月18日山东金乡、河南中牟、江苏邳州、安徽临泉蒜片价格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何某某与张某甲将大蒜储存合同变更为蒜片加工及仓储保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也不得无故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否则对方有权在合理催告后解除合同。何某某在大蒜仓储后未将储存费完全给付张某甲,并且在蒜片加工过程中及保管期限届满后又不履行加工费给付义务,经张某甲合理通知后仍不给付仓储费、蒜片加工费及领取仓储物,因此,何某某在本案中存在违约行为。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应以2009年5月18日左右的蒜片市场销售价格,本院酌定为每吨1850元,其77吨的蒜片价值应为x元,除去应当给付张某甲的蒜片加工费x元(77吨×1700元)及大蒜仓储费x元(200吨×280元+111吨×360元-x元),何某某应再给付张某甲x元(x元+x元-x元),因张某甲仅请求抵销,未提起反诉,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处理。因张某乙未与何某某达成仓储协议,何某某与张某甲所达成协议中也未涉及张某乙的权利和义务,何某某称储存大蒜的冷库系二被告共有,未提出充分证据证明,对何某某要求张某乙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三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何某某要求被告张某甲、张某乙返还蒜片101.16吨(或作价赔偿110万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x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雪阳

审判员郭建政

审判员侯宪忠

二O一O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樊磊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7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