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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新世纪进出口有限公司与智傲物流有限公司、ECT运输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5-01-1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沪海法商初字第5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沪海法商初字第X号

原告宁波新世纪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X路X号会展中心X楼B座。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岳振宏,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智傲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新界葵涌葵福路X号百老汇中心X楼。

被告ECT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新界青衣牙洲街X号2座X楼H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新世纪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智傲物流有限公司、ECT运输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实际履行为由,于200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新世纪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9.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44。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辛海

审判员谢振衔

代理审判员钱旭

二00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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