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邵某诉被告胡某、某公司、某保险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郾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邵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

被告胡某

被告某公司

被告某某保险公司

委托代理人谭某

本院于2009年9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邵某诉被告胡某、某公司、某保险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并于2010年元月27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邵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某、被告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及被告胡某、某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谭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邵某诉称:2009年7月22日晚8时,原告骑电动自行车沿人行横道由南向北正常行驶至漯西路时,被胡某驾驶的豫x号出租车撞伤,因该车挂靠于被告某公司,且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所以要求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车损、鉴定费等共计x.46元。

被告胡某辩称:我的车挂靠在某公司,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原告的损失应由某保险公司直接赔偿且我已为原告垫付了x元,应退回。

被告某公司同意被告胡某答辩意见。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原告的各项诉请应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鉴定费用属间接费用,不属我公司赔偿范围,交强险和商业险条款明确载明我公司不承担诉讼费,原告要求的医疗费中有一张10元票据户名与原告不一致,不能支持,对误工费无异议,护理费只能支持一人,对司法鉴定无异议,二次手术费3000元过高,由法院酌定2500元,营养费应以2-10元、伙食补助费每天30元无异议,交通费由法院酌定,精神抚慰金过高,应酌定3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应按2人计算,对修车发票600元无异议,另外医疗费应进行医疗审核。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20日20时10分,被告胡某驾驶豫x号出租车沿黄某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漯西路口,因夜间没有降低车速,路口及人行道未减速慢行,将在人行道上由南向北骑电动自行车的原告邵某撞伤,两车受损。经漯河市公安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勘查,作出第x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胡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邵某不负事故责任。原告邵某受伤住院36天,提供医疗费票据x.16元,其中一张10元的票据户名为邵X,原告邵某的伤情经漯河民声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于2009年12月18日作出漯民声司鉴所〔2009〕临鉴字第X号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书显示邵某因车祸致右上肢功能x%以上,被评定为10级伤残。右肩锁关节脱位内固定术后,有钢板遗留,需二次手术取出,费用约需2000-3000元。原告提供其事故发生前6个月的工资单及事故发生后误工证明,平均月工资为1375元。另提供其住院期间护理人员应XX的户口本,显示应XX为非农业户口,提供交通费票据560元、鉴定费票据1000元、修车费票据600元。原告邵某父母的户口本,显示其父邵x年9月13日出生,母亲赵XX,X年X月X日出生。原告提供一份村委会证明,证明邵XX与赵XX一生共生育邵某和邵X方两个子女。

豫x号车实际所有人为被告胡某,该车挂靠于被告某公司,该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商业三责险的免赔率x%。

另查明:2008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x元/全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454元/全年,消费支出为3044元/全年。

本院认为:2009年7月20日20时10分,被告胡某驾驶豫x号出租车沿黄某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漯西路口,因夜间没有降低车速,路口及人行道未减速慢行,将在人行道上由南向北骑电动自行车的原告邵某撞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而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对其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第x号事故认定书,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医疗费票据中一张户名为邵X的10元费用本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的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原告所提供的医疗费票据系原告已实际发生的费用本院予以支持。某保险公司要求进行医疗审核没有法律依据,本院对其该项辩称不予采纳,对于漯民声司鉴所〔2009〕临鉴字第X号鉴定意见书,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其中二次手术费本院合理支持2600元,原告要求的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营养费以每天10元较为合理。交通费票据有连号现象,本院合理支持300元。原告请求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以2人抚养计算,对鉴定费、修车费票据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精神损失费x元较高,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结合当地生活水平本院酌情支持7000元。因豫x号车实际所有人为被告胡某,该车挂靠于被告某公司,所以被告胡某应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被告某公司应承担补充责任,又因该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所以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在合同约定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某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伤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第三人赔偿保险金。综合上述,原告应得的各项赔偿额为:

1、医疗费x.16元

2、误工费计算至定残日(2009年7月2日-2009年12月18日)170天

(1375元/月÷30天)×170天=7791元

3、护理费支持应XX1人

36天×36.25元/天=1305元

4、伙食补助费每天30元

36天×30元=1080元

5、营养费每天10元

36天×10元/天=360元

6、残疾赔偿金

4454元/年×20年x%=8908元

7、精神抚慰金7000元

8、二次手术费2600元

9、被扶养人生活费

原告母亲赵XX81岁,支持5年,3044元/年×5年xx%÷2人=761元

原告父亲邵XX72岁,支持8年,3044元/年×8年x%%÷2人=1217.6元

合计1978.6元

10、鉴定费1000元

11、交通费300元

12、车损600元

其中被告某保险公司应承担的各项费用为:

一、在交强险内承担:

1、医疗费x元

2、误工费7791元

3、护理费1305元

4、残疾赔偿金8908元

5、精神抚慰金7000元

6、被抚养人生活费1978.6元

7、交通费300元

8、车损600元

合计x.6元

二、在三责险内承担

1、医疗费x.16-x=x.16元

2、伙食补助费1080元

3、营养费360元

4、二次手术费2600元

合计x.16元,因三责险免赔率x(%,故某保险公司承担三x%,即x.16元x%=x.9元。

一、二项合计x.6元+x.9元=x.5元

被告胡某应承担的责任为:

1、三责险x)%即x.16元x%=3028.23元

2、鉴定费1000元。

合计4028.23元

被告胡某已支付原告x元,因未提出反诉,本案不予处理。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邵某各项费用x.50元。

二、被告胡某赔偿原告邵某各项费用4028.23元,被告某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三、驳回原告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一、二项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1375元,由被告胡某承担1175元,原告邵某承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许凤梅

审判员朱开元

审判员程梅花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陈质彬(兼)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8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