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南阳市政府机关群英幼儿园与南阳双龙实业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反诉被告)南阳市政府机关群英幼儿园。

负责人李某某,任该园园长。

委托代理人姚峰,河南宛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反诉原告)南阳双龙实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淼,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南阳市政府机关群英幼儿园(以下简称群英幼儿园)为与被告南阳双龙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双龙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9月8日向我院提起诉讼,我院当日受理后,依法向原、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审理过程中,被告南阳双龙实业公司于2009年10月10日向我院提起反诉,本院依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对本诉与反诉进行了合并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群英幼儿园委托代理人姚峰、被告(反诉原告)双龙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群英幼儿园诉称:原告于2004年开始租赁被告所有的南阳卷烟厂群英幼儿园。承租后,原告方严格按照租赁协议的约定,认真管理维护园内各项设施,并按时交纳租赁费用,消防、安监等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经被告方多次检查均无任何问题,并且在租赁期间,原告投入大量财力用于购置设备,添设不动产、装饰、装修等,使该园面貌焕然一新。但2009年8月17日,被告毫无理由的情况下,一纸通知要求解除合同,无偿收回该园。被告的这一违约行为已给原告造成严重的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望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租赁协议,并赔偿由于被告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又称:如果被告解除合同,造成的拆迁、招生等损失现在暂时不主张,保留另行起诉的权利。

被告双龙公司答辩并反诉称:双方于2008年3月18日订立租赁协议,双方在协议第十三条约定“由于国家政策、行业政策变化,造成协议受阻,而自行终止协议,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现因国家烟草专卖局下发文件(国烟运[2008]X号),明令禁止烟草所属企业一律不得将所属学某、幼儿园场所出租。反诉人于2009年8月17日书面通知被反诉人解除合同,向反诉人交付房产。被反诉人接到通知之后依然招生,被反诉人的行为给反诉人造成损失依法应当赔偿。另外,双方在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甲乙双方应严格依照协议规定执行,如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无责任方有权提出终止协议,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被反诉人拖延缴纳租赁费,违反了双方协议第三条的约定,反诉人要求解除协议,有理有据。综上所述,被反诉人的行为违反了协议约定,且因行业政策变化,反诉人要求解除合同于法有据,请求:1、依法判令双方解除租赁协议,并赔偿由于被告的行为给反诉人造成的损失(柒仟捌佰元整)。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2、原告损失没有证据,不应该赔偿。

原告(反诉被告)针对被告(反诉原告)的反诉答辩如下:反诉请求无事实依据,不应该得到支持。

原告(反诉被告)群英幼儿园为支持自己诉称及辩解,向法庭举证如下:

一、协议书一份,签订日期2008年1月18日。用以证明原、被告双方自愿签订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二、解除通知一份,日期2009年8月17日。用以证明被告方单方违约。

三、南阳市幼儿园办园许可证一份。用以证明该幼儿园是符合国家的相关政策,是非营利机构。

被告(反诉原告)双龙公司对原告(反诉被告)所举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一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观点也无异议。对证据二的真实性也无异议,对证明方向有异议,该证据证明不了被告违约,而是证明我方履行通知义务。对证据三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方向有异议,但该证据上没有非营利的字样。

被告(反诉原告)双龙公司为支持其辩解及反诉,向法庭举证如下:

一、协议书一份,签订日期2008年1月18日。用以证明该合同第13条、11条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第3条规定了违约责任。

二、国烟运[2008]X号文件。用以证明该文件第三条明确规定不得出租幼儿园场所。

三、2009年8月17日解除通知。用以证明我们已履行了通知义务,并给足了时间。

四、讲话两份,分别是赵XX、肖X的讲话,该两份讲话是从河南省烟草网站下载的。用以证明国家行业政策发生变化,不得出租幼儿园。

五、双龙公司营业执照及南阳卷烟厂2010年3月2日证明一份。用以证明双龙公司属烟草行业,受国家烟草专卖局管理。

原告(反诉被告)群英幼儿园对被告(反诉原告)双龙公司所举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一真实性无异议。该协议书第9条规定承包期是5年(2008年8月1日至2013年7月30日)。第13条约定因国家行业政策发生变化,若自然灾害发生,造成协议履行受阻,而自行终止协议,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现在这几种情况均不具备,被告依据这条解除合同是没有事实依据的。证据二没有加盖公章。该文件是为了落实国务院的文件而下发的通知,不属于政策性文件。该通知只是为了落实排查学某周边建筑安全问题。该通知是为了加强领导,消除隐患,原告方已经过各项检查,均符合要求。该通知第三条指生产经营活动,原告方是公益性组织,不是生产经营机构。而且原告方也未在场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证据三,被告在合同有效期内下发单方解除通知,显然属单方违约。证据四,属于个人观点,不是政策性文件,不具有相应法律效力。证据五,无异议。

根据双方诉辩、举证、质证、及庭审调查,合议庭对证据分析认定如下:对原告(反诉被告)所举证据一、二、三的真实性,被告(反诉原告)均无异议,对该三份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定。对被告(反诉原告)所举证据一、三的真实性原告(反诉被告)均无异议,对该两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对被告(反诉原告)所举证据二、四,通过核实属实,合议庭对该两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对被告(反诉原告)所举证据五,原告(反诉被告)无异议,合议庭予以认定。

根据双方诉辩、庭审调查及合议庭对证据的分析认定情况,本院可以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08年1月18日群英幼儿园作为乙方与作为甲方的双龙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甲方同意将原南阳卷烟厂群英幼儿园全部资产有偿承包给乙方,并以乙方分园的形式进行合作。乙方按每半年向甲方以现金方式上缴承包费用x元,应先交费用后承包,乙方拖延交付承包费,每拖延一日,由甲方按半年承包金额的3‰向乙方加交违约金。乙方按照服务甲方职工的原则,确定不同的托教收费标准,厂内子弟的收费标准应低于厂外子女收费标准的15%。承包期为五年(从2008年8月1日至2013年7月30日)。甲乙双方应严格按照协议规定执行;若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无责任方有权提出终止协议,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若发生自然灾害或因国家、行业政策变化,造成协议履行受阻,而自行终止协议,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合同履行过程中,2008年10月29日国家烟草专卖局下发国烟运[2008]X号文件,该文件第三条规定:各单位一律不得将所属学某、培某场所、幼儿园场所出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将校园内场地开放用于社会机动车辆的停放。2009年2月9日河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领导在公司2009年第一次安委会会议上要求“多元化经营企业外租赁户的管理,要由投资部牵头提出相关要求,不得对外出租用于幼儿园、培某、学某、电某某等人员比较密集的经营活动,已经出租的包括不具备安全经营条件的,该整改的要认真整改,该收回的要坚决收回。2009年8月10日河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领导在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座谈会上要求“继续推进外租赁场所的清退工作,切实将国家局和公司相关要求落到实处,禁止场所对外出租用于公共娱乐、人员聚集场所经营活动和危险品贮存、使用、经营等活动,10月1日前没有完成清退的,公司将实行挂牌督办。”2009年8月17日双龙公司向幼儿园发出通知,要求幼儿园于2009年8月底以前交付所租赁房产。2009年9月8日原告(反诉被告)群英幼儿园诉至我院,要求继续履行租赁协议,审理过程中,被告(反诉原告)双龙公司又提起反诉,要求解除租赁协议。审理过程中,曾组织双方调解,但未达成调解协议。

另查明,双龙公司原系南阳卷烟厂劳动服务公司,随南阳卷烟厂并入河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认为,1、原告(反诉被告)群英幼儿园与被告(反诉原告)双龙公司所签订的协议虽写明为承包,但从双方的起诉及反诉情况看,双方均认可为租赁协议。该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签订后,双方也已实际履行,双方均应遵守协议约定。2、被告(反诉原告)向法庭提交国家烟草专卖局文件及河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领导讲话等证据已充分证明烟草行业不允许下属各单位将所属幼儿园场所出租,已出租的要予以收回,该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双方签订协议时约定“若国家、行业政策变化,造成协议履行受阻,而自行终止协议,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双龙公司依据国烟运[535]号文件于2009年8月17日向群英幼儿园发出通知,要求交付租赁房产,应视为双龙公司已自行终止协议,该协议已解除。故对原告(反诉被告)要求继续履行协议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反诉原告)要求解除协议的诉讼请求本院不再处理。至于原告(反诉被告)群英幼儿园因解除协议所受损失因其在本案中暂不主张,可另行起诉。反诉原告双龙公司要求反诉被告群英幼儿园赔偿的损失,因其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南阳市政府机关群英幼儿园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反诉原告南阳双龙实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含反诉费)由原告(反诉被告)南阳市政府机关群英幼儿园承担1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南阳双龙实业公司承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宏显

审判员李某

代理审判员王飞

二0一0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沈宗善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3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